破解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困境
2013-08-20 11:01:18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阮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网上购物等交易活动成为大众的普遍行为,支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但是,由于人们风险意识、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交易纠纷增多。如何规范建立交易保障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值得探讨。

  以一起支付宝交易纠纷为例。甲有一部全新未拆封A型号平板电脑欲出售,并在网上发布买卖信息。乙表示有意购买,与甲商议好后,甲在支付宝平台以自己的名义设置一担保支付的链接予乙,并据实设置交易内容为:“全新未拆封A型号平板电脑一台,3200元,快递送达乙指定地址——丙公司。联系人为乙,联系电话为某某手机号。”乙拍下,后致电甲要求自行前往当面取货,甲同意。甲乙双方当面验货,拆开后将货拿走,但乙未交付收货凭证。后乙以各种理由要求降价,拒不付款,亦不退货,并在支付宝平台上申请退款,称其未收到货。丙公司称自己不认识乙。拖欠货款半个月后,甲迫于无奈,欲以法律维权。

  就本案而言,民事诉讼是甲维权的最后也是最好途径。从表面上看,甲只要起诉乙即可,但在实践操作中,民事诉讼的启动条件之一——要有明确的被告,这使得甲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原因在于:(1)基于支付宝的隐私保护条款,甲只有经司法机关调取方可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而法院又只有在受理案件之后才有可能依据当事人(甲)的申请调取相关信息;(2)若对方为非实名认证用户,支付宝也无法显示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居所地等具体信息。因此甲很难获得对方的真实信息,无明确被告,从而无法起诉。

  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支付宝交易证据收集上的困境

  从本案看,甲能够获得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支付宝交易证据的途径有:(1)从支付宝交易平台获取,但如前所述,支付宝基于其隐私保护条款,除非为配合司法机关而提供,否则甲不能获得对方信息及相关证据;(2)因本案的个性——当面验货,因此甲应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乙的身份信息,至少是交货、验收证据。如果没有,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无法胜诉。

  倘若交易当事人一方能够通过支付宝交易平台获取对方身份信息,又将涉及支付宝交易隐私保护条款与权利保护的冲突问题。实践中,支付宝网络交易这一新的买卖现象在与法律规制相脱节时,一旦破除隐私保护条款,一些人可能获取公民信息,进行违反道德甚至是犯罪的活动,如恶意差评或报复、诈骗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乃至社会秩序。因此,在支付宝交易中,既要保障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又要保护对方隐私,是一个两难问题。

  支付宝交易纠纷处理困境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1.针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除了设立准入门槛,还应加强监管措施。即要促使第三方交易平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调整自己的公司结构、服务协议及争议处理规则等,从而规范其交易过程及纠纷处理行为,譬如对其制定的争议处理规则——根据自行判断的结果支付争议货款后,交易任一方不同意其处理结果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交易对方——规避责任的行为予以纠正。

  2.支付宝交易规则与外部相关机制的联系。对于支付宝交易规则,没有外部相关机制予以协助,也是纠纷解决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因此,亟须建立外部相关机制,以获得协助。对于获取身份信息,目前可以依赖于网上实名制、手机号实名制等;对于收集证据,可以依赖物流、网络技术、视频监控等。当然,与这些机制的联系与配套也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否则相关信息可能被非法利用,从而又陷入权利保护与隐私保护冲突的困境。

  3.完善交付机制以促进诚信交易。在商品交易过程,诚信是根本。本案中,乙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交易的基本道德要求,而甲也因缺乏警惕性而陷入维权的被动。本案突显的问题是由于甲乙双方货物交付没有相关证据,如网络终端记录、物流签收单等,以至于网络交易的关键性保障(物流保障)被突破。因此,无论是自行交货或者是通过快递企业交货,都必须有严格的交付流程,如系统设置提醒“必须当面验货并签收”等等。而这也应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着力解决的环节,以使货物与资金两个环节的流转在同一平台得到保障。

  4.纠纷解决相关资源的整合。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角度,目前还没有一种机制或平台将支付宝纠纷解决规则与其他各方资源相衔接。因此应在前文规范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整合各方资源,建立一个衔接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与法院等司法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物流公司、电信公司等资源的规范化、综合性的电子平台。基于该平台,设立净化网上交易环境的机制,如设立“黑名单”,禁止有恶意交易记录的行为人继续交易,冻结和划拨其支付宝资金乃至银行存款。同时,设立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在解决纠纷时,可以利用该平台,确认被告及收集相关证据信息。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