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13-09-06 16:43:0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林红梅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8章108条,重点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并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条例》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铁路相关单位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保证资金投入。根据《条例》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条例》明确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相关方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第十二条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第十三条规定工程使用的材料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期应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压缩工期;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条例》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高速铁路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地质勘察质量;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安全和路外人员人身安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条例》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它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消除缺陷;《条例》第三十六条针对电气化铁路安全保障的特点,明确了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正常秩序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一条还从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修、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保障运输安全的义务。《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时,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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