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将尸骨运回家中煮食被控侮辱尸体罪
2013-09-29 09:35: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频道 | 作者:梁进 王林
  9月26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精神病人施某成涉嫌侮辱尸体一案。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施某成进行精神医学诊断,被告人施某成为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完全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精神病人犯罪案件。

  施某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2002年2月14日曾持刀行凶,并导致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后因其在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免于刑事处罚。时隔十年,施某成再次犯案在当地社会引起了高度关注,该案的审理也备受社会关注。

  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日,被告人施某成将被害人苏某清的部分尸体搬运回其家中煮食,并将吃剩的左右股骨、肱骨、尺骨、桡骨等人体组织丢弃在其住宅南侧排水沟一圆坑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侮辱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被告人施某成经鉴定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践行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为被告人施某成指定了辩护人。

  本案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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