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打“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
六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加重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
2013-09-30 07:27: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刘雯雯制图
  最高人民法院9月29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部于9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六条,主要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入罪标准,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构成数罪如何处理,以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司法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分别是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等等。

  这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还通过列举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等。

  据悉,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该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过去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还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司法实践经验。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和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等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犯罪,同时帮助司法人员提高司法能力,提醒人民群众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避免伤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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