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制度实践运行情况的思考
2013-10-29 11:1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胜
  论文提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意见》中将罗江确定为执行快速机制改革试点,为有效推进罗江县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管理和提升,罗江法院争取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全省率先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旨在充分调动各基层单位人力资源,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全县社会安定和经济协调发展。并将其纳入全年的综合治理考核任务,专门制定了《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实施办法》,从2013年6月制度正式实施起,全县已构成了一支150余人的执行联络人员队伍,实现了全县辖区内全部10乡镇、125个村(社区)、日常协助法院8家单位都有执行联络员的覆盖,为罗江县有效解决执行难这个社会问题打下坚实基础,为罗江尝试执行工作创新奠定有利条件。

  罗江法院在执行联络员制度建立后,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摸索,有成效也有不足,收获了宝贵经验。本文从罗江法院执行实践现状出发,以该制度实施几个月的情况和典型案例为基础,在调查研究中寻找问题,进行思考,并展望未来。

  一、罗江县情及县法院执行工作概述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地处成都平原边缘,面积447.88平方公里,人口24万余人,宝成铁路、国道108线、京昆高速(成广高速)纵贯县境,地理位置处于成德绵经济带上,全县辖十个乡镇,多为浅丘地区,罗江县系全国首批生态示范县,经济以农业、旅游、工业为主导。

  罗江县人民法院是一个典型的西部小型基层法院,全院现在编干警40余人,含聘用人员共60余名职工,年收各类案件2000余件。该院执行局成立于2001年,与执行庭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现共有执行干警6人,包括执行员3人、书记员3人。年收执行案件400余件,办理保全案件50余件。

  二、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制度产生背景和制度要求

  根据历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党委政府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内容要求,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意见》中将罗江确定为试点,为有效推进罗江县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管理和提升,罗江法院争取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经研究决定建立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制度,旨在充分调动各基层单位人力资源,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全县社会安定和经济协调发展。并纳入全年的综合治理考核任务,专门制定了《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实施办法》,包含了选任、职责、管理与考核、奖励四章共十二条内容。从2013年6月制度正式建立起,全县已构成了一支150余人的执行联络人员队伍,实现了全县辖区内全部10乡镇、125个村(社区)、日常协助法院8家单位都有执行联络员的覆盖。

  参与单位

  总协调单位:县委政法委

  总协调人:政法委副书记兼群众工作部部长

  承办单位:县综治办、县法院执行局

  日常协调人:县综治办主任、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相关单位:各乡镇及下属村(社区)、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参与单位人员构成

  在实施前县法院执行局和县综治办专门逐一走访了各参与单位,征求意见,交流操作细节。在罗江县人民法院和罗江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实施后,参与单位为全县十个乡镇、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了推荐执行联络员名单,并通过县综治办和县法院执行局严格审定,其中县机关执行联络员8名(各局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镇执行联络员19名(各镇分管领导和综治办负责人),村、社区执行联络员125名(各村、社区干部),加之2012年罗江县法院与县公安局联合签发《关于县公安局协助县法院执行工作意见》中公安协助执行人员18名,罗江县已构成了一支覆盖全县的包括执行干警6人、执行指挥中心(含法院法警)12人、公安协助执行人员18人、各类执行联络员152名的推进执行工作人员队伍。

  三、执行联络员制度运行情况及实践中的经验

  在运行的几个月时间中,罗江县法院充分调动了执行联络员的作用,各执行联络员也在协助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多件较为复杂案件中,发挥出巨大作用,该项制度已受到了当事人、社会各界群众、上级法院、县政法委、县人大的充分鼓励和肯定。

  (一)、充分发挥执行联络员作用妥善化解复杂农村抚养纠纷

  2013年8月2日,该院执行局、立案庭的法官前往金山镇,在金山镇政府、新塘村执行联络员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配合下,调解刘某与谢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最终通过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案件顺利了结。

  该案源于2011年11月刘某、谢某诉讼离婚,经该院判决两个子女由男方刘某抚养,女方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共500元,但谢某一直未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2013年6月,刘某申请该院强制执行,经调查得知,双方婚后修建的房屋在离婚时未作分割,还曾共同经营一家清洁厂,因财产分配一直存在争议,导致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谢某不积极履行。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对刘某与谢某的纠纷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另外双方离婚后仍与两个子女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两子女虽判决由刘某抚养,但谢某的母亲也在照顾孙子女并付出一些生活开支,因而致使二人对抚养费已履行金额存在分歧,正因为这些因素,刘某与谢某对抚养费争执不下,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该院执行局经协商未果。

  为此,该院在事先与金山镇沟通案情后,准备协力解决刘某与谢某离婚后两个子女的抚养纠纷问题。8月2日上午,该院执行局和立案庭法官、金山镇政府综治维稳群众工作中心主任(执行联络员)、镇政府人民调解员、新塘村村支部书记(人民调解员)、金山镇新塘村委会主任(执行联络员)等共同参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经过耐心、细致做工作,基于现实情况,刘某、谢某均作出让步,对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的抚养费10000元,因为谢某的母亲也在代为照顾孩子,刘某自愿只收取6000元,考虑到刘某还在使用谢席及其父母的房屋开清洁厂,应支付租金,6000元正好抵四个月租金;对2013年8月以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双方协商一致,各带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并通过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至此,针对刘某与谢某离婚后两个子女的抚养纠纷妥善解决。

  总结:该案中,为充分发挥执行联络员制度作用和基层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和便于做工作的优势,该院执行法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乡镇,在当地镇政府、村委会执行联络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大力配合下,协力调解较为复杂的刘某与谢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最终通过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案件顺利了结的同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最终妥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执行联络员提供线索,快速执行十年老赖

  2013年7月11日,该院快速执行出警,一起逃债十年的“老赖”终于被该院执行干警抓住,当天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完结。 

  2002年王某申请执行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金额虽只有6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因有多起债务在外逃避,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故当时申请人王某申请该院中止执行。2013年6月,申请人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赖账行为进行曝光,该院依法将其赖账行为在电视台进行了集中公开曝光,并通报杨某户籍住所地的镇、村执行联络员提供信息。2013年7月11日七点过,执行法官刚起床就被电话惊醒,接到被执行人杨某户籍住所地村干部(执行联络员)的电话,得知外出多年被执行人杨某回家了,现在正在家里,还开了一辆车回来。接电话后,执行法官连早饭也顾不得吃,与另外一个同事于8点半前汇合后赶往被执行人杨某居住的略坪镇建国村,当执行人员到达后在基层干部(执行联络员)和当地群众的指认下,执行干警将正在院子里洗车的杨某找到,杨某称车不是他的,他在帮人开车,执行人员当场将车牌号向县公安局执行联络员电话查询(借用公安系统警务通平台,可查到公民的身份信息和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该车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无话可说。执行干警就地查封该车,将杨某带回法院处理。在执行局,该院指出杨某其已构成违法行为,将准备对其依法拘留。在强大法律压力下,被执行人向其亲属打电话后当天送来了全部执行款,同时,被执行人杨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写下深刻的检讨,申请人也表示谅解被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以上改正情节,该院对其进行了训诫。申请人收完执行款后十分感动,连声称赞法院办案出警快,力度强,经过执行联络员的配合,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总结:此案中该院快速出警措施有力,通过村执行联络员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借用公安局执行联络员的警务通查询平台核实财产信息,第一时间找到并控制了被执行人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施以高压,最终执结这件被执行人难寻找的老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教育了被执行人。

  (三)、发挥辖区内执行联络员优势,协助上级法院执行调查取证工作

  2013年6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前来罗江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为调查清楚当事人家庭构成和经济情况,尽快、依法办理申请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的司法救助手续,该院建议在该案件中动用罗江才颁布实施的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制度,并由该院执行法官陪同中院法官一行前往当事人所在的万安镇黎明社区。最后,在镇联络员(镇综治办主任)和社区联络员(社区干部)陪同下,找到当事人一家,彻底调查清楚了当事人一家的家庭构成和经济情况,基层干部(执行联络员)同时向法官仔细介绍了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协助市中院顺利完成了该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总结:在《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实施办法》逐步实施,执行干警在多起执行案件处理中,充分感受到此项制度的优越性,从以往执行干警跑案件调查变成了现在的打个电话基层组织就迅速提供情况,在需要法院前往执行时,基层组织的执行联络员也积极陪同做好各种协助工作,在协助上级法院和外地法院执行工作中都能发挥出积极作用,这些极大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也进一步提升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影响力。

  (四)、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化解信访苗头案件,动用执行救助和低保补助措施,切实解决当事人困难

  李某因帮助邻居刘某修缮房屋而意外从房顶坠下,落下三级伤残,常年坐在轮椅上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刘某应支付赔偿金10余万元。在李某受伤住院期间其家属就多次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李某在申请执行后,该院执行干警调查得知,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两个家庭均非常困难,且两个当事人都是超过60岁的老人。为此,该院执行局慎重研究解决方案,采取多种措施并举化解案件:一方面与当事人所在的镇政府分管领导(镇执行联络员)、村委会干部(村执行联络员)沟通、协调,由基层上报政府部门解决了申请人李某家庭的低保补助问题;二是该院执行法官给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家属做通工作,虽然被执行人家中同样困难,但也表示尽力履行义务,答应每月支付400元钱,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三是鉴于申请人的实际困难,该院经研究后动用执行救助基金, 2013年7月19日,李某的妻子在该院领取执行救助金5000元时,透露出对人民法院的深深感激之情。

  总结:本案是法院与政府联动解决当事人困难、化解有信访苗头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件,离不开执行法官和执行联络员从中共同努力。自2007年罗江县执行救助制度建立以来,该院共向30余名确有困难的执行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金11余万元,对执行救助金的发放严格按照《罗江县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县法院保持和县民政局沟通,对收集的问题及时核查分析,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案件申请人,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流程:收集基层单位证明材料(含执行联络员调查信息)、执行局合议研究、院领导把关审核的规定程序给予执行救助,力争把钱用在确实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

  四、罗江执行联络员完善方面的展望

  (一)、对执行联络员制度严格纳入党委、政府的综合治理考核,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一个制度要实施好,必须贵在坚持,严格打表,我们希望也相信罗江县能以省高院的执行试点为契机,县委、县政府的长期关注、支持,各参与单位的同志努力不松懈,形成常态化。

  (二)、加强对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执行联络员还是一个新的名词,不像人民调解员那样已深入民心,我们要加大宣传,让群众们都知道,他们的职责就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有丰富社会经历的基层干部,为法院提供各类执行信息,促成执行和解,为建设社会诚信、法制环境付出努力的人,并尊重他们的工作。

  (三)、对执行联络员的定期培训和完善奖励机制

  执行联络员大部分是各村(社区)干部,文化水平并不高,要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对他们定期培训,除了法律知识,还需要相互交流工作心得,取长补短。为进一步提高执行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奖励是很重要的,我们建议在每年全县政法综治工作总结会上,表彰执行联络员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大此项工作的财政保障,奖励优秀,怠于履行职责不称职的,取消其资格。

  (四)、定时更新执行联络员名单,逐步完善执行联络员协作管理体系

  应该半年更新一次执行联络员名单,并制做通讯名录。在执行联络员协作管理体系上,尤其要尝试充分借用公安机关执行联络员的资源优势,将协助层面拓展至公安出警协助执行重大案件、查控人员、查扣车辆、110对接、出入境限制、涉嫌犯罪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在协作工作上制度化,进一步增强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实际运用效果。

  附件:

  罗江县人民法院 罗江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罗江县委办公室 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罗江县人民法院 罗江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实施意见》文件之精神,为有力推进罗江县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罗江县执行联络员制度,保障执行联络员依法协助执行工作,充分调动各单位人力资源,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全县社会安定和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  任

  第一条 执行联络员由各协助执行相关单位推荐,经县综治办和县法院考察确认,兼职作为执行联络员。镇联络员为分管领导或综治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联络员为村(社区)干部;各县机关单位联络员为分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担任执行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熟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品德优秀,作风正派;

  (三)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四)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执行联络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本人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四)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第四条 执行联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县综治办和县法院查证属实的,解除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工作,影响执行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影响正常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考核确认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五条 执行联络员由关系所属单位推荐,县法院审核,县综治办统一确认,各单位必须建立执行联络员信息资料及工作档案,并报县综治办和县法院备案,有变动及时上报更新。

  第六条 县法院对执行联络员进行一定的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执行联络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执行工作。执行联络员配合法院执行干警进行财产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实施司法拘留、指认被执行人,维护执行现场秩序,协助对当事人的教育与疏导;

  (二)提供执行信息。执行联络员要利用身在基层、了解情况的优势,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执行局提供长期下落不明或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便于法院组织执行行动;

  (三)促成执行和解。执行联络员要充分利用群众信任的优势,运用法律法规与乡风民俗,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四)完成县综治办和县法院布置的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执行联络员由其关系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县法院负责执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对执行联络员的工作实绩,由县法院和关系所属单位共同组织考核,对执行联络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报县综治办审定。成绩突出的由县政法委综治办予以表彰。怠于履行职责为不称职的,取消其执行联络员资格。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执行联络员主动提供执行信息,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通过其努力,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在重大、复杂、系列案件中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突出,县综治办、县法院向省、市、县推荐给予相应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县综治办和县法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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