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管辖权异议该如何审查
2013-11-05 09:26: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宜春频道 | 作者:刘燕红
  【案情】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受理后,被告刘某在答辩期间以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并称对约定管辖权的买卖合同存在造假。那么,一审法院对被告刘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何审查?是简单的形式审即书面审,还是实体审即开庭审?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形式审,因为管辖权是程序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形式审,虽然管辖权是程序问题,但本案中因为约定管辖权的买卖合同真实性存在争议,即案情复杂,为保证正确裁决,必须对相关证据进行实体审查。

  【分析】

  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应以书面审查为主,以开庭审理为辅。具体原因为:一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多具有相对简单的案情,一般来说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通过书面审理后直接得出结论。二是因为管辖权异议权是一项程序权利,为了尽快使案件的管辖权摆脱不稳定的状态,需要受诉法院快速审查以便作出判断,以符合程序高效的司法理念。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多在外地。如果不管案件的简单与复杂,一律开庭审理的话,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当然,我们也不能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当事人在案件审查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应该开庭审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应尽快安排开庭审理。同样,如果法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对某些证据存在疑问,需要当事人到庭说明的,则可以主动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法院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有申请开庭审理的权利,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以确定是否开庭审理。

  在如何把握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界限问题上,笔者认为,从应然的角度和实践上看,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既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体审查,两者不分主次,不能因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涉及到实体问题法院就不作审查,无法处理。在管辖权异议人没有以案件的实体问题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如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在被告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所住社区或乡村的证明等证据后,法院就可以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假;在管辖权异议人以案件的实体问题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候,如案由的确定、证据的效力等,法院必须对相关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否则就无法对受诉法院是否有案件管辖权作出定论。而为了避免对管辖权异议中相关实体问题的处理造成对案件后续实体审理的“审前影响”及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建议由业务庭主审法官对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案件结果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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