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义务者将从名单库中删除 保护个人隐私
2013-11-05 11:32:20
     中国法院网讯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我想提两个问题,一个就是这次我们注意到采用集中发布的形式来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这种基于什么考虑?今后还有什么样的发布形式?

  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一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退出机制。也就是说是不是在履行以后当即删除?还是要保留一段时间?另外有没有设定相应的异议制度。对列入的人不服气,有没有异议制度,另外对合法隐私怎么保护?既达到威慑作用,又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回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方式,目前以新闻发布会集中对一批名单进行发布,只是方式之一。我们采取这样的方式主要是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也就是做到人所共知,家喻户晓。只有这样做,才能发挥全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这种监督作用,压缩他的社会生活空间。因此集中公布只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和社会的知名度。我们知道,因为这项制度刚刚实施不久,对这项制度实施的功能作用、它的失信情形的认定条件,社会了解不太多,因此我们采取这种集中发布的方式。但是,常态性的发布方式应当是及时的、不断的,根据随时发生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往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里输送,这种输送方式是能够确保我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时效性。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失信被执行人一旦履行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能不能从相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里面被删除,这个毫无疑问,只要他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立即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里予以删除。这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同时,我刚才提到了,我们除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除了向社会公开查询以外,我们还要向有关金融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点对点的推送,那么推送之后能不能跟进?我们有相应的告知和通知,相应的制度衔接。会确保他一旦履行义务后相关信息会被删除。当然为了确保这种情况能够无一遗漏,确保一旦履行义务即予以删除,有的情况下还需要当事人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向人民法院及时提出相应的请求,这样的一种方式,解决个别的遗留情形。

  最后一个问题,说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问题如何保护,我们建立这项制度的时候也给予了充分的讨论和注意。最关键的把握信息公布的度,要让人们知道,他这个企业具体是哪一个企业,某个人是具体哪个人。比如一个人信息来说,我们在身份证上采取了区别其他人的这种公布方式,把一些相应的数码隐去了,但是通过这个能够区分于其他人。采取这样的个人信息的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是必要的信息不存在个人隐私问题。比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都是要上网公布的,这是我们公开审判,审判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基本诉讼个人信息情况,企业情况的公开是不存在个人隐私问题,或者损害企业的商业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答:这个问题做一个补充。我们今年专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过专场新闻发布会。刚刚这位记者提出来的隐私保护问题,异议问题,我们那场新闻发布会里面都讲得非常清楚,在最高法院官方网站上浏览新闻发布会有关内容可以结合起来报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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