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监督渠道 改进工作作风
重庆高院全面推行案件回访制度
2013-11-08 08:21: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小康 周禅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案件回访工作的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案件回访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

  办法规定了回访主要内容。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五个严禁”、“四个一律”等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冷硬横推等违反司法作风要求的行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对人民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办法明确了回访对象方式。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法院工作人员廉政纪律、工作作风、行为规范等向已结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回访主要采取当面回访、电话回访、书面回访、电子邮件回访等方式进行,每月回访案件的数量由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确定。

  办法还明确了回访案件范围。已经结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属于回访案件范围。重点对当事人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上级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等进行回访。原则上以当年结案为主,采取随机抽取、定案抽取或定性抽取的方式进行。

  办法对回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回访反映的案件质量问题应做好法律宣讲工作,必要时请案件承办法官判后答疑。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评价应及时反馈。对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及作风问题由监察室按规定进行核查,处理情况应回复反映人。

  办法强调对回访结果综合运用。对回访到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并向所在法院党组报告案件回访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案件回访工作情况纳入全市法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