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屡次冒充“局长”敛财领刑四年六个月
2013-11-12 09:20: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城频道 | 作者:吴娟
  一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11月8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追缴被告人刘星的犯罪所得16112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

  2012年9月上旬,被告人刘星来到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南杂店,自称是县劳动人事局副局长,并与李某的父亲认识,李某信以为真。此后,被告人刘星两次来到李某的南杂店,以可以帮李某一家四人办理低保为由先后骗得1条红金圣香烟和400元现金。2012年11月中旬,刘星以朋友在宾馆打牌被抓怕开除公职需要钱周转为由又骗得李某现金3000元钱。

  2012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星在街上碰到万某并相识。随后刘星自称是教育局局长,可以安排被害人万某的女儿到实验小学实习。2012年12月下旬,刘星以进实验小学实习需要交押金为由骗取了万某6000元。

  2013年1月,被告人刘星经常在被害人曾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店内买烟,并向曾某等人自称与其连襟很熟,现在调任教育局局长。2013年2月5日至2月28日,刘星以要去送礼为由先后四次从曾某处骗取香烟及少量现金。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曾某被骗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6092元。

  南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星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多次骗取多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被告人有多次诈骗犯罪前科仍不悔改,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同时,被告人刘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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