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大兴摔童案”二审开庭
被告人最后陈述:我不知道摔的是孩子,内心承受的谴责非常大
2013-11-20 08:48: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京霞 赵岩 陈旭云
  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一中院移送的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上诉一案。上诉人韩磊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时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疑点,事发时他眼神是花的,看不清楚,不知道摔的是孩子。

  此前,北京一中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掉头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交车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将李某打倒在地。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明目睹韩磊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所指路线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在19日的庭审中,检察员向法庭出示了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证据以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韩磊实施犯罪时对侵害对象的明知。韩磊的辩护人按时间节点以文字形式对监控录像作了分解说明,并出示了案发现场周边超市附近有人用婴儿车装货物的照片和视频,证明案发现场附近用婴儿车装货物是一种生活现象,韩磊没有看清楚被害婴儿,发生误判。检察员认为,通过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出,车内是孩子,韩磊的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不能改变婴儿车的基本功能,不能改变孩子在婴儿车内的事实,不能因生活中的现象否定韩磊的犯罪行为。

  在法庭辩论阶段,韩磊的辩护人表示,韩磊的行为属法律上的客体认识错误,是对侵犯对象发生的错误认识,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而不是故意杀人案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检察员则认为案发时韩磊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正常思维和感官可判断举起的是孩子不是物品。韩磊有杀人故意,对犯罪对象认知清楚明确,对犯罪后果明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追究韩磊、李明的刑事责任。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韩磊称,我不知道摔的是孩子,没想到会造成这么恶劣的后果。我内心承受的谴责非常大。我对造成这样的结局是自己不能面对和接受的。

  检察员对韩磊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血的教训能够呼唤出他的良知,教会他懂得真善美、假恶丑。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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