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强化四大工作机制
最高法院发布意见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特别强调要排除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疲劳审讯所收集的供述
2013-11-22 07:29: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21日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共计5部分27条,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司法理念、打牢防范冤假错案的观念基础,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发挥职能作用、共同防范冤假错案,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鉴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意见》前5个条文为此特别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以及证据裁判等五个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考虑到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要把好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意见》第6条至第9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证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强化证据审查机制。例如,《意见》第8条强调,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实践证明,防范冤假错案,必须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强化案件审理机制。《意见》第10条至第15条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

  为了在诉讼程序内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意见》第16条至第22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例如,《意见》第1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第20条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第22条规定,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防范冤假错案,不仅要强化法院和法官应尽的职责,更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意见》最后5条明确强调,要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例如,《意见》第23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意见》第24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意见》第27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作为人民法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意见》对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重大冤错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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