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调解书是对私权的处分 无需公开
2013-11-28 11:22:31
     中国法院网讯  2013年11月28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南华早报记者提问:有一个细节问题想请教一下,新的司法解释说,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文书,为什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文书不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回答:首先,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对私权处分的结果,我自己想有一种权利,我放弃了处分的权利,所以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这是一种自治。在调解方式结案的文书当中,不体现法官的新政和裁判的过程,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协议,人民法院没有形成一个新的裁判的过程,那么这个文书要是挂在互联网上,它的价值就达不到了,这是当事人自愿的。

  第二,很多裁判文书是当事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完成的,有的当事人为什么要形成和解协议,他可能觉得,我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比用判决更合理,因为判决之后我的裁判文书要挂在网上,对当事人的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给予尊重。

  第三,我们的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没有调解书,所以在这次司法解释中,没有把调解书列入互联网的公开范围。

  第四,很多民众说有的案例非常有价值,对社会影响巨大,如果这个调解不公开,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满足,面对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我们认为,通过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公布一些典型案例,可以解决群众的知情权,比如见义勇为,社会非常的关注的案例,我们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解决,而不是用互联网发布调解书的方式解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