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诉调衔接机制
2013-12-09 07:45: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洋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市妇女联合会出台《关于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全市各区、县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具体负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意见》规定,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之后,对依法可以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立案庭可以先登记起诉,引导当事人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调解不成的,再依法决定立案。

  《意见》还规定,经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强调,全市各区、县都应当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联系制度。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向当地基层法院通报调委会的设立情况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基层法院民一庭对口联系调委会,对调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诉调衔接工作台账。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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