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政务微博建设
2014-01-02 14:36: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郭霞
  继传统政务网站普及之后,政务微博作为新兴的宣传平台迅速崛起。其与传统的宣传手段相比有着很多特点,从微博入手,了解政务微博的特点、沿革和作用,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的运用政务微博,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和文化建设,推进阳光司法,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6月28日,全国法院微博群建设推进会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当代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主动适应新媒体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新变化、新发展,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大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引导能力,努力建构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媒体、立体化的信息传播格局。微博作为现代科技和信息化传播的手段之一,具有受众广、传播效率高等一系列特点。如何建设和运行人民法院微博成为我们必须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政务微博概述

  (一)微博的定义和特性

  微博,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以140字左右的文字随时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在微博上,你既可以成为微博的发布者,也可以浏览你感兴趣的微博或者关注某一个特定的人发布的所有微博,成为他的微博粉丝。最早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

  与传统的门户网站、论坛相比微博主要具有以下特性:

  1、依托简易的操作平台,载体丰富多样

  与传统网络平台相比,微博的操作平台更为简单。信息传播不再必须依靠电脑和光纤网络,一部随身携带的手机就可轻松安装并使用。而发布微博的操作过程和发送手机短信一模一样, 只要按照提示撰写微博并点击发布即可。这使得所有人都有能力随时随地的拥有和操作微博。

  2、信息传播速度快,具有即时性、易传播性、主动性

  微博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易传播性和主动性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微博传播依靠的三种途径。一是粉丝传播,当某条微博发布后,所有关注该发布者微博的人,就会自动收到这条微博。二是转发传播,微博浏览页面均提供一键转发功能,所有浏览了某条微博的人,都可瞬时转发该条微博。三是特定传播,如果微博发布者想强制让某个人注意到自己的微博,就可以运用微博的@功能,微博系统会自动提醒被@的用户关注本条微博,并将这条微博保存到被@用户的个人系统中,以备随时查阅。这就使得微博不再像网站信息那样被动的等待浏览,而是主动提醒他人浏览。

  3、文字内容受到限制,表达方式多以叙述为主

  由于一条微博的文字字数限定在140字以内,要求文字表达短小精湛,发布的信息多以叙述为主,很难加以解释、评论。虽然微博不断改进技术,依靠可以在文字后面配图等方式努力加以克服但“微”的特性仍然使得微博的信息发布难以进行复杂的表述,意思也容易产生模糊。以南昌某司法微博收到的相关群众反映情况来看,内容一般只包括人物和事件简述,其他细节则难以详述。反观通过传统网站反映情况的文章,往往描述详尽,有“理”有“据”。

  4、注册需实名信息认证,对信息来源的追溯力强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2年颁发的最新规定,所有微博网站的用户均需在注册之后进行微博实名信息认证,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并利用手机验证码完成注册,否则就无法发布微博内容。实名认证提高了对信息来源的追溯力,强调了发布者对微博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有利于加强微博信息管理。

  (二)政务微博的概念和特点

  政务微博,是指中国政府部门推出的官方微博账户,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公益性。政务微博的建立是以服务大众为目的,以发布真实、权威的消息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实现自身行政职能的一种渠道。政务微博一般会得到后台认证标志,如“南昌法院发布”后缀的V型标志,表示该微博主体的真实性被微博运营商核实认可,其发布的消息较为真实、可靠。政务微博建立后,往往会被大批关注该行政领域的粉丝所关注。

  二是公检法成为政务微博的主力之一。无论是全国整体统计数据或各地区的统计情况来看,公检法的微博平台成为政务微博的不可忽视的一类平台。公检法政务微博中又以公安系统的微博表现尤为突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公安部门,特别是交警部门长期和电视媒体、电台及网络媒体合作,有丰富的宣传经验,如电台广播的路况信息等可直接通过微博发布,开通政务微博只是增加了一种更易于操作的发布方式。二是公安部门对民生的涉猎面广,民众关注度高,可发布的信息比较丰富,选择性高,风险性小;三是公安部门开设微博较早,效果明显,有丰富的微博运营经验。

  三是政务微博的开通数量与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排序大体一致。上海、北京领跑全国,浙江、广东紧随其后,中西部地区的政务微博发展势头不如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二、政务微博的沿革

  博客从2000年开始进入中国,2004年逐渐普及,而微博平台则是从2006年推出,2009年在中国正式推广,2012年底我国微博用户突破3亿。湖南桃源县2009年下半年开设的“桃园网”成为中国最早的政务微博。政务微博发展迅猛,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10日,在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新华网四家微博客网站上认证的政务微博客总数为50561个,其中党政机构微博客32358个,党政干部微博客18203个。2010年1月18日,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家注册微博,此后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开通微博。

  2013年11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腾讯、新浪网、新华网等正式开通官方微博@红色天平,同时还在腾讯网开通江西法院微博群发布厅@江西法院发布。与此同时,江西12个中级法院、106个基层法院的官方微博同步正式开通,并集聚于@红色天平微博群,组成@江西法院发布厅。全省119家法院微博整合在一个平台上,不仅便于广大网友通过微博了解江西各级法院的工作动态,也有助于民众诉讼查询。这是该院继开通“江西法院网”和全省其他114个法院网的司法宣传平台后,拓宽与网民交流渠道、推进“阳光司法”的又一重要举措。

  三、人民法院开设政务微博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进阳光司法,拓展倾听民声、沟通民意、服务民生的渠道。随着微博的发展,微博的使用者从特定行业人员、青少年群体扩展到社会各行业、组织和群体。已开设微博的政府部门均以拓展宣传渠道,加强与民众互动交流作为开设政务微博的首要目的。法院微博的开设将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及时发布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动态,让人民群众监督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听取民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不断加强人民法院便民利民举措,进一步提升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水平,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拓展司法宣传渠道。法院微博的主要功能涵盖发布法院典型案例,视频直播预告,法律法规解读,司法预警提示等,以一种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在潜移默化中进行了普法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南昌法院微博为例,微博开通后,既向社会通报了一系列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审理情况,如“精彩”传销案等,又通过“读案例,看法官析法“等,向粉丝们介绍案例中蕴涵的法律常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可以作为无纸化办公形式,低碳环保,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经过三年的发展,微博不再是单纯的信息发布平台,而衍生出了很多新功能。如微博通知,微博签到,微博会议等等。就微博通知为例,由于微博传播具有即时性和@功能,微博的发布者不再像网站的蹲守者那样坐等人们来发现自己的信息,而是主动出击,让所有关注者都随时可以收到发布的通知,再配之以@功能,确保每一个人都能第一时间关注到相关信息。

  四、推进人民法院微博建设的几点建议

  推进人民法院微博建设,更好的发挥政务微博的作用,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要加大政务微博的人力物力投入。从南昌的政务微博情况看,普遍存在人少物缺的情况,负责政务微博发布的责任人往往肩负着网站建设、传统媒体宣传等其他任务,很难做到及时发布、及时互动。大多数微博靠“转发”来弥补人力物力的空缺,要想充分发挥微博迅捷、即时互动的传播优势,打造有影响力的人民法院微博平台就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给予充足的时间,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如专用的移动设备、外网电脑等。

  二是要注意微博发布的及时、准确。微博发布的准确包括舆论导向准确和文字内容准确。一方面作为法院微博,本身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要特别注意对舆论的引导方向,对可能产生的舆论影响有准确的预判能力,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对待每一条微博。另一方面微博作为一种限制在140字内的短信息,要表达比较复杂的意思,发布者就必须要有高度的文字提炼能力。发布内容力求做到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要素齐全。同时又必须避免产生歧义,应对微博的语言文字再三斟酌,保证文字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

  三是要预防“僵尸微博”的出现。所谓“僵尸微博”是指长期不更新的微博。为了防止微博有名无实的现象发生,各级政务微博管理部门和微博运营商都已经出台了一整套预防和处理僵尸微博的办法。以新浪微博为例,微博的活跃度将随时反映在微博的访问页面上,包括净增粉丝数、活跃粉丝比和博文曝光量,可以直观的反映微博的运行状态。就法院微博来说,预防僵尸微博,最重要的是重视微博发布,建立微博发布机制;其次是学会从传统的宣传稿件中提炼微博信息,普通的宣传稿件都可以提炼为微博信息;再次是学会共享信息,适时转发涉及民生、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务信息,不断丰富法院微博的信息含量,提高关注度。

  四是要严格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微博发布审批机制,对发布或转发的文字、图片进行必要的审查,保证微博发布信息不涉密。另一方面在微博的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需时刻提高警惕,如发现他人有涉及法院机关或其他内容的涉密信息要及时汇报,按指示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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