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刑3年罚5千
2014-01-03 11:00:48
     中国法院网讯 (段伟)  大学教师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张某某是北京市某高校一名从事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研发相关工作的教师,2013年7月,他以商业合作为由取得某公司的会议签到系统测试账号后,利用木马程序侵入该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窃取其会议管理系统的源代码等重要文件,其中包含2800多条客户公司经销商所获得的邀请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详细个人资料。在公司报案之后,张某某被迅速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考虑各种情节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首先,“操作”一词的含义很广泛,一般是指行为或者动作,“操作权限”则是实施行为或者动作的权限,登记和修改也是一种行为,也在“操作”一词的词义范围内,因而实施登记和修改行为的权限也应属于操作权限,这种理解并没有超出操作权限的文义范围,也没有超出社会一般人对“操作权限”的可能理解。张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思维和理解力正常,应当认识到操作一词的可能含义。其次,张某某作为专业人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较普通人有更深入的认识,更应当知晓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危害性,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政策及法律,并作出正确的选择。但张某某忽略谨慎义务而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采用技术手段侵入被害公司服务器,将包含有2800多条身份认证信息的文件一并打包下载,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上,张某某理应接受刑罚处罚。

  据此,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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