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部队朴树属盗窃、诈骗还是盗伐林木
2014-01-13 11:00: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书文
  部队营区内所栽种的树木属于部队的公有财产,有人在未经允许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部队的树木私自卖掉并从中获利,这样的行为到底属于盗窃、诈骗还是盗伐林木呢?

  案情

  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偷卖部队朴树的案件。被告人方某因工程亏本外面欠了不少的帐,便打起了永康镇方家花园部队营区内朴树的主意。他谎称方家花园部队委托其出售营区内山上树木,于2012年12月份联系了买家赵某、陈某、曹某三人,此三人先后进入营区内山上挖走170棵朴树,共付给被告人三千元。经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朴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170棵朴树共价值37550元,方某卖树的价格低于市场近十倍。

  分歧

  审理中,对于本案罪名的认定有三种意见:分别为诈骗罪、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

  评析

  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明知是方家花园部队所有的树木却谎称是受方家花园委托出售,将树以低于市场价近十倍的价格卖给赵某等人,而树木所有权人花园部队对此并不知情,属于秘密窃取财物,违反所有权人的意志,故不构成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所确定的核心行为是“伐”,本案是采取“挖”的方式。“伐”后树木必然死亡,所造成的破坏不可逆转、无法恢复,最终必然破坏生态环境,“挖”的目的是移走栽种的树木,并未终结树木生命,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其行为危害最主要体现在侵害了树木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故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作者单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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