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2014-01-21 14:51: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俊斌
  古代断案之语就是判,也称“判词”、“判牍”,清代以来改称“判决书”,古代官场对判词的制作是非常讲究的,唐朝就提出了“以判为贵”的思想,从唐朝开始,司法领域以判词的优劣作为衡量司法官才能的高下,并作为取仕的重要依据,奉行“观其判而知其才”的原则。执法官吏为了写好判词,一方面要熟悉案情和法律,博览群书,苦练基本功,力求判词“字字超群,句句脱俗,”“行文流畅,下语如铸”,使人信服。

  在当前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阳光司法”的进程中,裁判文书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窗口”,也是体现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检验法官素质水平的“试金石”。要想制作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必须抓住说理——这一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的说理在案件事实与判决依据和内容相衔接方面发挥了桥梁作用,说理有如一根针把有关联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有机的缝合在一起。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一份优秀的刑事裁判文书,通过说理将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不仅能让被告人认罪服判,而且还能达到向社会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因此,法官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要通过说理把鲜活的案件事实与呆板的法条进行沟通,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宣传法制理念,展示司法公正的教材。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总体要求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总体要求是体现充分性、针对性、差异性、文理性。刑事责任裁判文书的说理不仅要将犯罪事实概括得准确、全面,而且要一针见血,一语破的。切中要害,理由写得充分,透彻,才能以理服人,达到使被告人服判息讼的目的。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该针对公诉意见、诉辨争议进行说理,针对案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进行说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由于案件的不同,其表现形式各异,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由于犯罪的动机和作案的手段不同,其造成的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尽一致,也就是说各有特性。在说理的过程中,既要点明共性,也要指出个性,增强说服力。文书语言力求贴切、明白,词与词的界限应当分明;邻近词语做到音节相称,稳定平衡;同义词言之间,力争找到“唯一”的那个词言。

  二、抓住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依托点——事实和法律

  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以犯罪事实为基础所阐明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观点,处处体现的都是结论性的认识,是一个运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分析案件事实并得出结论的论证过程,在写法上既要求言辞精练,又要求充分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论证,以便为主文判决提供依据。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在结构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即上承接犯罪事实,下为判决主文奠定基础,因而阐述理由要瞻前顾后,做到“两个一致”即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判决书一致。

  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事实一致就是指理由的阐述必须实事求是,根据事实去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要想理由与事实保持一致必须对事实的认定进行说理,对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法庭的证据经过庭审充分质证后,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和采信与否理由给出说明,从而对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包括:1、公诉人、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就指控的罪行和处罚依据各提供了什么证据,具体内容是什么,证明了何种事实和主张。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也要一并进行说明。2、运用证据认定所循规则、逻辑推理和常理知识等分析所质证的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为非法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在此基础上对证据的采信作出判断。3、按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间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案件事实是否确实充分进行说明,并借此对诉辨内容的证明力作出回答。

  理由与判决一致。理由与判决一致是指理由部分的分析评论,须自然作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做到罪刑一致,前后吻合。包括:1、说明查明的事实证明被告人具有何种行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何种社会关系。2、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上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根据法律规范“假设+处理”的结构,对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加以必要的法理性阐述。3、对案件的具体事实与刑法规定的假设情况是否符合进行对比分析,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罪名进行明确。4、依查明的事实,对照法条,认定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并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进行理由阐述。

  三、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情感色彩

  刑罚的功能既能对被告人的犯罪条件进行剥夺或限制,也有对潜在犯罪人产生威吓慑止作用,使意欲犯罪者望而却步,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受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平息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激愤情绪,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刑罚功能实施和发挥的载体,平铺直叙,显然不能取得说理的良好效果。“爱憎分明、治病救人”历来是刑事法律工作者需要遵循的原则,在说理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憎恨,既可抚慰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又能扬善抑恶、褒美贬丑。同时对被告人的具有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作为从轻处理的说明,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律教育,从而让被告人认罪伏法、好好改造、尽快走上生活的正轨。

  四、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根据特定的情势所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某种决定的权力。为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增加被告人、公诉人对裁判的认同感,提高司法公信力,从2010年10月1日起,法院将量刑统一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规范化拉开序幕。但量刑是一种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既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根据案情实现刑罚个别化,同时还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形势、当地民风民俗等因素,因此,量刑规范化的提出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矛盾。量刑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量刑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由法官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全面考虑,从而确定被告人的刑罚。酌定情节并不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成为可有可无的情节,它和法定情节一样,在量刑时都需要全面审度,综合平衡。在说理时对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情节都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立法精神的掌握作出合理合法的裁量,并给出让人信服的判断理由。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人平时的表现、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犯罪后的态度等等。二是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无操作细则的情形。这也是以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说理。在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时,法官在解释时要立足在平时办案建立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的基础上,从社会情理、公正良俗等方面进行说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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