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猪肉做肘花 商贩利益熏心受刑获重罚
2014-01-22 15:05:10
     中国法院网讯 (郑艳申)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民众的最基本的健康安全问题,但偏偏有人利益熏心,为牟取一己私利,竟然用病死猪肉私自制作肘花。在一年半的时间内,被告人郑某私自使用他人的厂名、包装,从事肘花、牛腱的生产销售活动。所生产肘花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前后销售肘花金额达17.6万余元。日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郑某于2011年农历8月开始,租用叶县遵化店镇洛叶路口西约1公里处路北的场地,购置冷库、搅拌机、真空包装机等设备从事肘花、牛腱的生产销售活动。期间,参与生产的人员均未办理《健康证》,加工肘花所使用的猪皮、猪肉均无进货手续,加工肘花所添加的肉制品护色剂、大豆分离蛋白、牛肉火腿腌制剂、红曲红色素、腌制混料、复配肉制品多力胶等食品添加剂均未依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为便于销售,郑某未经平顶山市成发肉食品加工厂的许可,私自印制厂名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成发肉食品加工厂的包装箱包装肘花。其所生产销售的肘花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2013年1月19日,该窝点被查获,现场扣押的肘花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蛋白质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其他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现场扣押郑某的5本现金收据上记载的肘花销售金额经计算共计17.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肘花,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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