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纳税人资格供煤 骗取国家税款获刑三年
2014-03-04 09:18: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 作者:代文官
  利用已注销了一般纳税人且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与别的公司签订供煤合同,为了结款算账从他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骗取国家税款30余万元。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苏××以义马××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南××铝业有限公司签订原煤供销合同,由义马××运输有限公司向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供应原煤,月供原煤2000吨,合同签订后,义马××运输公司向河南××公司供应原煤,因义马××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注销了一般纳税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故被告人苏××在陕西××贸易有限公司南××(另案处理)处向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票号为03522376、03522377、03522378,用于抵扣国家税款337227.69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伙同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337227.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该案在侦查终结前已追回了全部税款,被告人苏××在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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