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联手作案 合伙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
2014-03-04 10:35: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 | 作者:安海涛
  厦门的一企业业主虚开发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且使自己及儿子、儿媳三人锒铛入狱。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廖一家人的行为全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老廖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小廖有期徒刑三年,儿媳小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4月,老廖和儿子、儿媳开设了一家民营企业,主营钢材和电器销售。老廖任公司的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儿子小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儿媳妇小张则是公司的业务员。

  经查明,自2009年以来,老廖的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频繁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2.5%至6%收取开票费用牟利。

  在犯罪过程中,通常经老廖、小廖同意,儿媳小张负责联系买票的单位,等购票单位打款进来后公司扣掉票点再转回去。而老廖负责审批,他审批后,再通过私人账户将扣除开票费用的金额转到购票单位指定账户。

  根据检察院指控,老廖的公司自2009年以来,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涉案金额几百万元,仅涉及的税额就有81万多元。

  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时发现,老廖一家经商多年,收入不低,家境富裕,并不缺钱。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举家犯罪呢?对此小廖供述说,他们认为很多公司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以为这是“行业潜规则”,因此心存侥幸,都觉得“这样做没什么”。

  公安机关还查明,在小廖看来,他们在前些年做钢材生意期间,发现自己公司还有很多多余的增值税发票,而这些多余的发票可以开给客户以收取佣金。自以为发现了一大赚钱机会,2009年老廖退休后接手公司财务,一家人就开始内部分工,全家携手虚开增值税发票,走上了家族式犯罪的歧途。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老廖的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老廖、小廖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小张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公司、被告人老廖、小廖、小张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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