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对冤假错案就是要零容忍"
2014-03-12 10:15:1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岳德亮 杨金志 涂铭
  “对冤假错案就是要零容忍”——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不约而同提及发生在浙江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2013年,浙江省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萧山五青年劫杀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年的冤假错案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必须坚决纠正?今后如何坚决防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正在参加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纠正两起冤假错案

  已完成国家赔偿,10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周强在报告中说,2013年,法院系统以坚决果断的态度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

  齐奇说,目前两起案件的国家赔偿也已全部到位。张氏叔侄强奸案于去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后,省高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工作,用好用足现有法律规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万元,并对每人赔偿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人共计221万元国家赔偿金。萧山五青年劫杀案去年7月2日再审改判后,至12月11日国家赔偿案圆满结束,所有赔偿请求人均放弃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赔偿的权利。

  当年“勉强下判”,教训十分深刻

  “冤错命案的发生,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理念、方法、能力方面的问题。”齐奇认为,从体制机制方面分析,还要进一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能够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面对疑案不能勉强下判。

  齐奇表示,从法院系统来看,这些冤假错案暴露出办案轻程序,程序正义理念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当时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以陪审员占多数,案件会诊偏重于补查有罪证据,对无罪辩护意见没有充分重视,二审没有开庭审理,申诉纠错机制存在缺陷。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2006年7月起,我国实行死刑案二审全部开庭审理。

  而且,办案重实体,理念上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轻。“有罪推定”理念指导办案,先入为主,不注意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作出改判死缓“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往往是建立在被告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真凶才会认罪或辨认出犯罪现场”成为惯性思维,不能过于依靠被告人口供和所谓的辨认。

  此外,在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分析判断,对检察、侦查机关配合和制约,综合判断证据的能力等方面也存在不足。齐奇表示,对需要补查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未予及时补证或引起重视,导致相关证据缺失。对不符合取证程序的辨认笔录、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口供录像等,应坚决予以排除。

  深入贯彻“疑罪从无”

  齐奇表示,冤假错案的发生令人深感痛心,浙江省高院进行了深刻反思剖析。“法官要充分认识冤错命案的严重危害性,反思办案理念,凡属于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合理怀疑的疑罪,应当从无。”

  齐奇告诉记者,针对暴露出的不足,浙江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加强程序公正意识,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错命案。注重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公开促公正,对疑难复杂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克服庭审虚化现象,庭审应当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切实贯彻审判组织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讨论决定案件的原则。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意识,不轻信口供。齐奇说,注重证据的客观关联性,慎用传闻证据。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严格贯彻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另有他人作案可能,合理怀疑又不能排除的涉嫌事实,不能认定有罪。刑事裁判要中立,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冤假错案也暴露出学习和能力不足的问题。齐奇表示,全省法官正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尤其注重最新科技知识的学习,拓展业务能力,充分借助科技力量防范冤假错案,不断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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