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参与竞标虚假出资 公司股东被判刑罚
2014-03-13 14:30:58
     中国法院网讯 (神瑞霞)  为使公司符合竞标资格,虚假增资550万。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虚假出资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今年46岁的唐某某原系日照市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份,其为获得竞标资格,欲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遂通过魏某某借款550万元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变更登记完成后,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增至600万元,其中唐某某的出资由35万元增至540万元。后魏某某通过转账将借入的550万元注册资本转走,唐某某付给魏某某一定的借款利息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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