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时旅客丢失物品谁担责
2014-03-18 08:35: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段晓东
  案情

  王某乘坐某汽车公司的客运车回家,随身携带自己刚刚购买的一台价值为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有发票可以证明购买的时间和金额,王某上车时随手将电脑放在行李架子上,但是并没有告知乘务员自己带有贵重物品,当汽车进站时,王某突然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他四处寻找未果后到汽车公司内与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要求汽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汽车公司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

  案中对于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王某携带贵重物品上车,并没有将其进行登记申报或将有贵重物品的情况告知乘务人员,对于丢失物品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是乘客自上车始与汽车公司的旅客运输合同就已成立,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将旅客及其所带物品安全无损的运送到目的地,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管行李的义务,汽车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乘客王某由于粗心大意未看护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身所携带的物品(未办理托运),毁损或是丢失且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的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王某携带的物品,并未办理托运手续,应视为乘客自身携带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就成为本案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是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据此,承运人对所运输的对象具有保护、保管的义务。王某与汽车公司形成的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依照合同有义务将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汽车公司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致使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丢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王某在携带贵重物品上车的情况下,并未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也未将自己带有贵重物品进行登记或告知司乘人员,对此,王某自身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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