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规范审委会委员办案
每年承办1到2件 担任审判长审理2到3件
2014-03-29 08:58: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娟 王芳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方式以及程序进行规范。今年起,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须承办1到2件案件,担任审判长审理2到3件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审委会委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方式,审委会委员之间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以单独与普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具体分案由该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每位审委会委员的专业背景和办案需要来统筹安排。审委会委员在合议庭中既可以担任承办法官,也可以担任审判长。

  《规定》明确了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的程序。在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的案件中,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由审判长直接签发;意见不一致的,可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也可报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讨论时审理案件的审委会委员仍享有表决权。

  据悉,审委会委员参加的合议庭将主要审理六大类案件,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新类型案件;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由审委会委员审理的其他案件。

  “希望通过以审委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办案,探索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合理配置,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为改革的全面铺开积累实践经验。”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在下发《规定》时强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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