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最高罚10万元
2014-04-15 09:50:3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赵志锋
  “包车客运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乱设卡收费罚款……”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封锁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完好,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4小时,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条例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运输安全、经营行为、交通违法情况等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服务质量招标评标的内容。

  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条例提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

  条例明确,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包车客运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条例规定,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乘务人员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擅自从事客运经营将被重罚

  条例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检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构收回经营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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