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某某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销售“铠甲勇士”动漫玩具侵犯专利权
2014-04-21 15:35:29 | 来源:重庆五中院
  【案情】广东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公司,投资拍摄了动画电视连续剧《铠甲勇士》,深受小朋友的喜爱。原告根据该电视剧中的动漫形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铠甲勇士系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施某某在其经营的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某玩具店,销售了与原告专利“铠甲勇士系列玩具”整体视觉效果相同的“玩具公仔(炎龙侠)”。

  【审判】法院认为,原告是“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专利共有权人。被告施某某销售的玩具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似,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遂判决被告施某某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法官提示】动漫玩具一旦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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