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2014-04-22 10:08: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案情摘要】杭州小拇指公司依法享有对“小拇指”在汽车维修保养和特许经营管理类别上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其本身不具备从事机动车维修的资质,也并不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但通过将其拥有的企业标识、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其直营店或加盟店使用,以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从事与汽车维修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在商务部备案。天津公司作为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将“小拇指”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并将与“小拇指”拼音相同的域名作为网站名称进行注册,其网站及所经营多家加盟店的企业招牌、客户联系卡、店内宣传资料中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字样的行为,同时进行招商加盟。天津华商公司亦从事汽车维修服务,曾与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后合同因故解除,其将与“小拇指”拼音相同的域名注册为网站名称,并在该网站使用“小拇指”标识帮助天津小拇指公司进行对外宣传及招商加盟。杭州小拇指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小拇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拇指”字号进行经营、判令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华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0000元及合理开支24379.4元。

  【判决摘要】

  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兰某、杭州小拇指与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杭州小拇指公司在汽车维修领域中其企业字号及相关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记使用小拇指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同时杭州小拇指公司与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天津小拇指公司的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加判天津小拇指公司停止使用“小拇指”字号,并赔偿3万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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