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涉林犯罪案件浅析
2014-04-28 11:16: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艾庆平 吴祝勇
  2013年9月16日,重庆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科学划分功能区域、加快建设五大功能区的意见》,将渝东南片区纳入生态保护发展区。然而,渝东南片区生态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近年来,渝东南片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盗伐、滥伐林木、失火等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该生态环境和林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笔者以所在法院为例,对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涉林犯罪做一初浅分析,以期对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发展有所裨益。

  一、基本县情

  石柱县位于重庆东部、长江南岸,处于渝鄂交界处,地处我国中西结合部,是西南地区向东的重要交通门户之一,又是长江产业带、成渝经济区和武陵山经济协作区三大经济板块的交汇点。是全市唯一集少数民族自治县、三峡库区淹没县、革命老区县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于一体的特殊县份。辖区面积3012平方公里,辖32个乡镇,总人口54万人,其中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72%。石柱素有“中国黄连之乡”、“中国辣椒之乡”、全国长毛兔第一大县和最大的莼菜基地之美誉。是“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和“全国绿色小康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45.1%,林木覆盖率达到62%,大风堡原始森林、千野草场分别被评为“重庆最美的森林”和“重庆最美的草地”,黄水林海和西沱云梯街入选“巴渝新十二景”。

  二、涉林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2013年9月,石柱法院共审理涉林犯罪案件77件113人。案件类型全部为盗伐、滥伐林木,其中滥伐林木案件65件,91人,占涉林犯罪案件的84.42%,盗伐林木案件12件22人,占涉林犯罪案件的15.58%。从量刑来看,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2人,判处缓刑85人,单处罚金1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总体来看,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适用率为23.01%,缓刑适用为75.22%,处罚较轻,犯罪人违法成本较低。

  三、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居高不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木材经营、销售渠道的放开,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逐年上升,居高不下。通常,毁林犯罪分子利用其所在的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砍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有的甚至抱着侥幸心理把盗砍滥伐作为一条发财致富的门路。2010年以来,该院审结的77件113人涉林犯罪案件全部为盗伐、滥伐林木。

  二是犯罪主体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113人中,有111人属于农民,占98.23%。同时,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6人,占5.31%,初中文化52人,占46.02%,小学文化及文盲55人,占48.67%。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人认为自己出钱买的林场、山场砍伐时无需办证;有的认为为村民集体或公益开支而砍伐集体林木只需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就行;还有部分村民认为砍伐自家栽种的林木无需办证;有的村民因文化水平低,又没有专业的测量工具,往往对蓄积量无法把握而超采。种种错误认识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三是以办证为掩护超采现象突出。在审结的12件滥伐林木犯罪中,办理了采伐证的有7件,但全部都超限超量采伐。特别是一些做林木生意的生意人,往往以办理采伐证为掩护,实行超采、滥伐。如谭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谭某某长期经营林木贩卖生意,办理了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证,却超采达70.776立方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四是因修路、采矿等建设活动毁林严重。石柱县境内蕴藏有丰富的煤、天然气、铅锌、硅等20多种矿产资源,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使,非法采矿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同时,少数村民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方便运输,自行修建机耕道路,毁坏林木资源。据统计,因修路、采矿等活动毁坏林木资源的犯罪共5件,占涉林犯罪案件的6.5%。

  五是村民用于自用现象较多。经查,有58案件的被告人所伐林木是用于自己的生产生活所用,如搭建牛羊圈、黄连棚、修建房屋等,占75.32%。大部分被告人并非为了通过贩卖林木谋取利益,而是为了方便自己的生产生活、增强生产力,提高生活水平。

  六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多数都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接受金钱处罚。适用缓刑的85名被告中,无一人曾有过林木犯罪前科,也无一名适用缓刑的被告再次涉嫌林木犯罪。对其判处罚金并适用缓刑已经达到了十分好的教育效果。

  四、涉林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是经济利益驱使。位于武陵山深处的渝东南各区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这里生产生活条件恶劣,交通落后,信息闭塞,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社会生存能力弱,无法通过非农途径获得经济收入,多数人生活贫困,刀耕火种,砍山卖柴,成为很少的收入来源之一。另一方面,不少人对砍伐林木要办证,盗伐林木要坐牢是心知肚明的,但为了不交或少交审批的费用,抱着侥幸的心理,置法律于不顾。同时,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森林资源的管控力度,木材价格节节攀升,一些不法商贩看到有利可图,铤而走险,组织部分农民盗伐、滥伐,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财产的损失,其中的大量利润都被商贩赚取,而当地农民所获取的只是极小部份的苦力钱。

  二是政策、法律宣传不到位。在农村群众中普遍缺乏生态保护理念,只看到木材的经济价值,不懂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长远价值所在。许多群众还存在山场是自己承包的,树是自己种的,砍与不砍、卖与不卖都是自己的事,用不着别人管的思想。再者是保护森林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农民对犯罪后所面临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造成部分农民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触犯了刑律。在审理中发现,绝大多数被判刑的农民,平时在村里一贯都表现良好,没有什么违法犯罪记录,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

  三是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数量高居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监管体制不力引起的。尽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县各个村聘请了一定数量的护林员,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定期巡山制度。但这些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操作性不强,究竟这些护林员多长时间巡一次山或者有没有巡山,如何对护林员的工作建立起客观、真实的评价,如何有效激发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考核机制,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对这些护林员的监督也是事后监督,在辖区内发生重大的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案件后,根据护林员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的责任状受到经济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五、面临的困境

  一是保障民生与打击犯罪的矛盾。一方面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群众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实施破坏森林的行为,这些人大多用于自家改善生产力状况、提高生活水平所为,主观恶性小。而实施这些犯罪的几乎人全部为男性,且为家庭主要劳动力,一旦他们被判处监禁刑,因为家庭经济陷入困境,而引起妇女外流,造成妻离子散的局面,影响社会和谐。如果对此类罪犯大量适用监禁刑、处罚过重的话将会出现打击面和打击力度过大的问题,会给这个社会的底层群体造成很大的社会生存压力,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是社会公众不理解缓刑。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处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石柱法院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的案件中,按照刑法精神较大幅度的适用了缓刑,部分民众则错误地认为缓刑是因为无罪而释放,犯罪份子仍然逍遥法外。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引发人们对法院提出处理此类案件打击不力的质疑,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提出颇多非议。

  六、遏制涉林犯罪的对策

  一是因地制宜,加快林下产业发展。杜绝农民乱砍、滥伐,根本在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条件,避免对森林资源造成新的破坏。渝东南片区森林资源丰富,可针对境内气候和土壤特点,大力发展林果产业和林下养殖产业,抓好林果基地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作物、培植生态产业。同时积极构建农产品的加工、营销体系,以逐步实现产业联动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目标。只有农民经济收入增加了,产业结构调整了,观念改变了,才有可能改变传统的生存生活模式,树立绿色经济的理念,也才有可能大幅度的降低对珍贵森林资源的破坏。

  二是加大替代能源适用。大力推广水电及其他新能源,例如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能源的使用,减少农民群众对薪木燃料的依赖。政府要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对相关产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加大技术改造,降低使用成本,提高效率。

  三是加大对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林业主管部门、政法部门、各乡镇要加大对森林资源的法律宣传活动,要重点宣传森林法、消防法、刑法及相关的内容,编写成具体案例。对各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继续采取巡回审判、公开宣判、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加大林业执法部门监管力度。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首先是要狠抓队伍建设,造新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林业行政管理队伍,严格执行林业部门规章制度,确保林业管理到位,人人尽心尽责。同时,林业执法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是加大对涉林犯罪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加大对涉林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在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区盗伐、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和曾经因盗伐、滥发林木受过处罚的,要从重处罚,依法从严打击,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