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2014-05-30 10:20: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永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才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司法机关的机构重构、职责调整和管理制度创新,乃至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重新配置。所以,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县、市、省统筹兼顾。笔者结合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的实际进行了深入调研,并走出去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对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一些问题和建议,供同仁们商榷。

  一、龙陵县的基本情况

  龙陵县人民法院辖区有总人口29万人,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农业县。分别与国内施甸、永德、镇康、潞西、梁河、腾冲、隆阳接壤,与缅甸相邻,边境线全长19.71公里。全县总面积2884平方公里。共辖3镇7乡,即龙山镇、镇安镇、勐糯镇、龙江乡、腊勐乡、碧寨乡、龙新乡、象达乡、平达乡、木城乡。县内居住着汉、傈僳、傣、阿昌等23个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04%。法院工作人员以县内总人口的万分之二配备,全院设有三个基层人民法庭,即镇安、龙新、勐糯法庭。内设机构13个,即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纪检组、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法警大队、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2014年,全院有政法专编55人,实有在职人数50人。法官总数38名,其中:审判业务部门法官33名,司法行政部门法官5名。司法辅助人员14人,其中: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6名,执行员1名,司法技术人员1名。司法行政人员6名,其中:政工党务1名,行政事务5名,后勤人员1名。有少数民族法官1名,少数民族干警2名,现缺少数民族“双语”法官4名,现有少数民族干警年龄分布情况为:30岁以下1名、30岁至40岁1名、40岁至50岁1名。

  2011年至2013年,龙陵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25件,结案2072件,结案率为98%,法官每年平均办案22件。法官人均办案虽少,但民事案件调解率却到达80%,因为民事法官每年轮流都在乡镇坚持巡回办案,在院机关坐堂办案平均每月不到10天,坚持巡回办案往往能做到调解结案。平均办案周期为78天,分别为:民商事案件72天、刑事案件32天、行政案件68天、执行案件140天。由于辖区内都是山区,最远的一个乡距离县城160多公里,造成办案周期长和办案支出大的局面,平均办案经费每件达1200元以上。

  领导配备及干警工资收入情况:院长1名,副院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执行局局长1名。中层领导无副职,除两个基层法庭庭长为正科以外,其余11名庭室负责人均为副科。非领导职位为主任科员4名、副主任科员9名、科员17名、办事员7名。2013年干警工资收入情况:副处级月平均工资4100元(仅有院长1人),正科级月平均工资3800元,副科级月平均工资3500元,科员月平均工资3300元,办事员月平均工资2800元。上级拨付人头经费每人一年5800元,拨付人均办案经费每年11400元。

  二、存在的困难

  一是经费难保办案运转。龙陵县法院因全年案件数不到1000件,按规定属于三类法院,拨付经费相应就少,二类法院和三类法院上级核定费用每年人均悬殊5000元左右。加之辖区多为山区,平均办案经费每件高达1200元以上,以2013年办理733件案件来算,单办案支出就达879100元(含油料费),而上级拨付为894400元,仅有2万不到用于办公支出,基层党建长廊和法院文化建设相对滞后。

  二是人员不足。下设三个基层人民法庭,有两个法庭虽有编制,但无人办公,有一个基层法庭正常办公,但只有3人,尚不能够组成一个合议庭。原因就是人员编制过少,县里按照万分之二来核编,满打满算也只有58人,现有政法编制55人,实有52人,按现有16个内设机构计算(含三个基层法庭),平均每个机构为3.25人,还不足4人。

  三是机构设置不足。现有的研究室在“三定方案”时,因辖区人口不足50万人被取消编制(现仅为内设机构的股所级),研究室兼任文秘、宣传、调研职责,新闻中心没有设立,监察室和纪检组1人办公,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在民一庭办案,审判管理办公室兼任审判监督庭业务和社会综治工作,党务办没有设立。

  三、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关于人的问题

  一是人员编制不能以辖区人口总数比例核编,应考虑到辖区的国土面积大小、所处的地理环境和边境线等综合核定编制,对于地处山区、国土面积大且有边境的地区要适当扩大人员编制;二是进人渠道,由省法院和市法院专设一个人事处,各县将拟招录人员报市、省审批,由省法院统一招考,各县的面试则由地市级进行,报省法院备案;三是法官任职方面,初任法官应适当提高年龄,以26岁为宜,同时附加有一篇调研论文发表在省级刊物作为条件,以提高法官综合素质,而法官职级晋升也应以调研论文发表作为条件;四是法官遴选要着重从具备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律师、优秀法律工作者中选任,市级进人应从在基层中具有8年工作经验的法官选任,省级进人应从市级从事10年工作经验的法官选任,而且年龄应放宽到45岁左右;五是干部任免方面,科级(含非领导职务)由中级法院政治处考核报中院党组决定,报市级党委组织部考察同意后进行公示,提交市级人大任免,处级干部的任免由省法院党组决定,报省委组织部考察同意后进行公示,提交省人大任免,一般以3年任免一次为宜;六是领导班子考核方面,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实行一年一考核,由中级法院统一考核,中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核由省法院统一进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及时调整。

  (二)关于物的问题

  一是车辆配备方面,以县区工作需要报请市法院批准,由各县区自行公开招标采购报省法院备案;二是办公楼房建设方面,由各县区报请省法院予以列项后,自行公开招标建设报请省法院备案,由省法院进行资金监督并组织验收;三是办公设备购置,由各县区每年向市或省法院报采购计划,由各县区自行公开招标采购报省法院备案;四是房屋装修,各县区向市中院或省法院报装修计划批准后,由各县区自行公开招标实施报省法院备案;五是资产处置,各县区处置固定资产或报废车辆须报请省法院同意,处置资金交由省法院管理。

  (三)关于经费问题

  一是经费核拨,不能片面按照案件数量多少以几类法院来核定经费,应对基层法院所处的地理区位、办案成本高低、是否地处边境线来综合核定经费,应向边境、艰苦地区适当予以倾斜;二是工资核发,以省法院所处地区的工资标准进行统一核发,艰苦地区或边疆地区应予以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省法院不能搞平均主义;三是经费管理,市级由省法院拨付到市级财政代管,县级由省法院拨付到县级财政代管为宜,市级法院不能代管县级法院经费,避免出现截留或拉用现象;三是人民陪审员经费,年初由各县区报市或省法院列入财政预算,按月或季度进行核拨,以充分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避免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四是证人出庭作证和司法救助经费由省法院统一应纳入年初财政预算,按月或季度分别向各县法院进行核发。

  总之,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应实行自上而下、积极稳妥、系统有序地推进。改革的目的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需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主要任务是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其目的是为我党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乃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司法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需要上级法院、特别是省级法院进行深入调研和多方协调,综合考虑人财物科学管理,既要避免人财物权力的过分高度集中,也要避免各行其是的松散现象。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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