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性侵幼女一案
2014-06-09 09:45:48 | 来源:重庆五中院
  2011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1年7月11日)通过亲戚关系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出生于1999年10月26日),之后二人常在电话中聊天。

  2012年1月,李某某与李某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生了性行为。李某的母亲知情后,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明确告知其李某不满14周岁。随后,李某某带李某离家到外地打工,其间多次与李某发生性行为,致李某怀孕。

  2012年6月,李某某带李某到重庆市打工,与李某的母亲居住在一起。2012年9月18日,李某产下一女婴。公安机关接李某母亲报案后,在医院将李某某捉获。

  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带李某外出打工,并多次与李某发生性行为,致李某再次怀孕,于2013年8月产下一男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缺乏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容易导致其极度渴望被照顾和呵护,有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心理来欺骗伤害未成年人。为此,法官建议,家长应当为孩子树立正面、积极的榜样,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同时加强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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