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4-06-13 16:28:37 |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20日、21日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河北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1、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河北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行唐县、康保县、张北县、阳原县、赤城县、沽源县、怀安县、崇礼县、尚义县、蔚县、万全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阜平县、涞源县、顺平县、唐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武强县、武邑县、饶阳县、阜城县、临城县、广宗县、巨鹿县、威县、新河县、平乡县、魏县、大名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宣化县、承德县、易县、曲阳县、涞水县、望都县、(涿鹿县赵家蓬区)。

  2、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含因毕业院校出具延长学籍决定的在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成绩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条件的禁止性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2、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报名条件的认定

  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报名人员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办理学历认证。学历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设在河北省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东辅楼106室。联系电话:0311-66005710,66005712。

  查询不到学历信息,也不能办理学历认证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须具有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成绩证明。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四)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电子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40KB≤文件大小≤100KB。照片应当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报名人员可到照相馆拍摄电子照片,并裁剪成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照片。如果报名人员已有内容符合要求但尺寸大小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可依照报名网站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对照片进行编辑,但不得对照片进行拉伸、液化等PS处理。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河北省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要求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网上报名和打印准考证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月5日至9月19日。

  (三)报名流程

  1、阅读司法部和河北省考试公告及报名须知。

  报名人员应提前准备报名材料和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公告、报名须知,了解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

  2、填报报名信息,做出承诺。

  报名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并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3、上传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信息填报后,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上传电子证件照片。

  电子照片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否则不能完成报名程序。

  4、网上交纳司法考试费。

  电子照片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网上交纳司法考试费并打印报名凭证确认报名成功。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26号)规定,每名考生应当交纳司法考试费260元。

  交费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司法考试费不予退还。

  需要领取司法考试费收据的人员,凭报名凭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于2014年8月11日至8月22日(休息日除外)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的,可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报名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成绩查询及成绩单打印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后,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并打印《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寄发成绩通知单。

  (二)资格申请

  1、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一)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二)符合报名条件,在河北省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进行网上报名。相关规定可查询司法部网站。

  (三)本公告在司法部网站、河北法治网、长城网等网站发布。报名人员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询问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报名人员在石家庄参加考试的,可登录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sfjsfks.com/)了解相关政策。

  石家庄(0311)87852253 唐山(0315)2824121

  秦皇岛(0335)7078042 邯郸(0310)3155158

  邢台(0319)2183521 保定(0312)5913691

  张家口(0313)2161260 承德(0314)2288726

  沧州(0317)3133279 廊坊(0316)7160950

  衡水(0318)2376032

  (四)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拨打北京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10)88177421;(010)88177422。

  (五)涉及网上支付司法考试费问题,可拨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咨询电话:95188。

  (六)考试时间、考试内容、考试方式与科目等其他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

                               河北省司法厅

                               2014年6月9日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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