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首例狩猎野生水鸟案开庭 男子获刑十个月
2014-07-15 16:07:37 | 来源:中国新闻网-合肥晚报 | 作者:王峰
  鸟类野生资源受国家保护,但肥东县八斗镇的汤某却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捕鸟赚钱,在短短三天时间里,起早贪黑地干起了捕鸟的活计,直至案发,汤某竟然狩猎野生鸟类近200只。7月14日,记者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获悉,汤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于如今民间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现象频发,法律专家表示,情节严重的捕猎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处罚。

  奇怪男子原是偷鸟贼

  2013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在肥东县合蚌路民族加油站附近,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路上一骑三轮电动车的男子行迹诡异,当看到民警朝他走来时,男子立马下车,把脸转向他处,假装修车,其间手还不停地将盖在后座上的帆布压了压……

  “同志,你车里装的是什么东西?”男子怪异的表现引起了民警的好奇。“没……没什么,都是家里养的鸡。”对于民警的疑问,男子辩解道。

  然而当民警一把掀开车后的帆布,吃惊地发现,车后座内装载的是几排铁笼子,藏匿了至少有100来只野生鸟类,面对此景,男子只得向警方如实交代。他是路过此地,将之前私自偷猎的野生鸟出售到合肥的。

  该男子交代,其叫汤某,今年33岁,半文盲,无固定职业,肥东八斗镇人。

  2013年11月9日至11日期间,汤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夜间利用违禁夜间照明的方式行猎,在肥东县响导乡和定远县连江镇境内非法猎捕野生水鸟172只。

  近两百只鸟销往合肥

  经警方鉴定,这172只野生水鸟中,野水鸡147只,小25只,二者均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至于如何处理这些非法捕猎的野鸟时,男子表示,全部销售给合肥周谷堆一鸟类批发商。据悉,汤某从当年11月3日开始,已非法捕猎野生水鸟300多只,共获利3998元。

  “我不知道这些鸟是受保护的,我以为它们是野生的,所以不抓白不抓!”对于即将面临的刑事责任,汤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狩猎法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频繁

  据肥东法院办案人员介绍,非法捕猎野生鸟虽然在肥东县属于首次,但从全国范围看,民间私自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近些年却较为频繁。

  2009年10月30日凌晨,庐江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出警途中查获一起非法偷猎野生动物案,当场缴获山鸡、獾类动物十几只及捕杀动物的药物若干。

  2012年10月,广东省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候鸟保护专项行动,收缴野生动物5万多只,查处了违法人员102人。

  2012年9月,湘鄂两省森林公安联手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与重大非法狩猎案,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熊掌17只、熊胆5枚,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毛皮2张,和大量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角雏羽毛等。

  2013年6月17日,满洲里海关在该关公路口岸一辆进境俄籍客车的轮胎中查获熊掌213只,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走私熊掌案件。

  非法狩猎将受刑事处罚

  动物是我们人类的朋友,这个道理谁都知道,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甘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消耗较严重或濒危程度较高的野生动物有252个,处于濒危状态的有104个,还有一些物种低于最低存活数量,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尹佃阳表示:非法狩猎将面临刑事责任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尹律师解释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等行为。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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