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刺激治疗自身疾病 男子猥亵多名女学生
2014-07-24 09:44:21
     中国法院网讯 (文海宣)  因多次潜入女大学生宿舍、浴室或采用尾随的方式猥亵女学生。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9月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2013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海淀区北京某大学学生活动中心地下一层,尾随被害人蒋女士(21岁)、郭女士(21岁)、齐女士(24岁),趁三名被害人不备用手分别摸其腰部各一下,并对三人言语骚扰。后同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某大学宿舍楼下,尾随被害人李女士(20岁),趁其不备用手拍其肩部一下,并对其言语骚扰。后同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北京某大学宿舍楼,并于次日3时30分许,潜入该宿舍楼某屋内,趁被害人陈女士(19岁)熟睡之机,隔着被子摸其胸部,在被害人惊醒后逃离现场。

  2013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男扮女装潜入区另外一所北京某大学女浴室内,趁被害人张女士(21岁)洗澡之际,从身后搂抱被害人。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在上初中的时候曾经因为精神分裂而退学,后来接受治疗,并在2001年再次犯病而住院治疗。其在2008年到北京打工,做保安员等工作,因为有生存压力反而使自己精神更清醒,并没有发生精神问题。由于其收入低,一直没有女性和其交往。其偷看女生洗澡、偷摸女生身体目的是寻求刺激,也对自身疾病有好处。对其行为,其表示很后悔,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某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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