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挂云帆济沧海
——纪念我国海事法院成立3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罗东川
2014-09-02 08:55: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第四版
  海事专业审判在改革开放中诞生

  2014年是我国设立海事法院30周年,1984年11月1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体系中,诞生了这支以海为名的专门队伍。中国海事司法自此开始了以跨区域管辖、专业化审判为主要特点的发展历程。

  海事法院因改革开放而生,其自身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船只挂靠我国港口,法律适用国际化程度高、案件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刚刚正常化的司法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需要,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专门审理因船舶及海上航运、海洋开发引起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30年筚路蓝缕 30载艰苦创业

  通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国海事审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体制已经建立。30年中,我国海事法院由“武广大上青天”六家发展到十家,下设39个派出法庭,全面覆盖包括我国管辖海域以及长江、珠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年收案数量从1984年的18件,增长到2013年的21548件。我国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收案最多的国家。

  培养出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海事法官队伍。海事法院成立初期,法官主要通过法律业大或者自学完成法律知识的培训。30年后的今天,中国海事审判已经拥有一支以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为主,懂航海、会外语、精法律的专业化、高素质海事法官队伍, 在全国570名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中,9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

  积极推动我国海事立法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海事审判全面开展,为我国制定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了实践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即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海事法官起草完成。海事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开创性探索,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贡献。海事诉讼中先行先试的诉前扣押船舶、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判令船舶油污责任人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的案例,推动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生态国家损失索赔条款,也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条款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公正高效赢得世界尊敬,成为中国司法面向世界的一扇窗口。30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执的海事涉外案件涉及所有航运大国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许多案例被《劳氏法律报告》、《劳氏海运与商业法律季刊》、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刊载或援引,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海事司法以公正与高效为中国法院赢得了国际公信力,许多原本与我国没有连接点的纠纷当事人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进行诉讼。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工作,在海事国际新秩序的形成中发出中国声音。多位海事法官被选派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先后参与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起草谈判工作。《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因草案在北京形成而被称为“北京草案”,其中国工作组组长即由海事法官担任。海事法院与海事法官为维护国家利益,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海运贸易秩序,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 中国的海事法院与海事法官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发展海洋经济、维护海洋权益对海事审判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在1.8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上,沿海省市纷纷提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规模不断扩大。海事纠纷相应增多,海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在海上争端中,他国不时通过司法手段进行挑衅。只审理民商事案件、习惯于“私法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海事法官,需要进一步强化主权意识,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彰显我国对相关海域的国家主权,为海上维权行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由新技术、新模式、新规则带来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挑战海事法官的知识与智慧。船舶建造以及导航、通信技术的发展使海上运输速度更快,大型船舶特别是超大型集装箱船不断刷新载货量记录,越来越高的资金与管理要求,导致船舶租售与航运市场交易环节参与主体增多,法律关系复杂。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保险、船舶建造合同与履约独立保函等多行业交叉的新类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新技术也在拓展着海洋开发与利用的规模与形式,在传统的捕捞与养殖之外,石油勘探开采、海洋旅游不断发展,给海事审判提出新的课题。

  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中国市场,需要海事审判与时俱进。随着东亚特别是中国经济持续蓬勃发展,中国在世界航运经济版图中的分量不断提升。多个中国港口吞吐量居于世界前列,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全面铺开。中国既是货主国也是船东国家,还是造船大国,我们具有平衡船货各方利益的天然基因。世界级的航运中心要求具有世界级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官队伍,中国海事司法迎来了影响世界的机遇。

  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海事司法能否再次引领中国司法发展潮流?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司法改革,提出了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司法管辖制度、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多项具体改革要求。海事法院得益于跨区域管辖的体制优势取得长足发展,与所在地方利益纠葛较少,是司法改革天然的试验田。能否抓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全面革除不符合司法规律与审判规律的体制机制,这不仅需要领导机关的决心,也需要海事法院的勇气与胸襟。

  30年前从零出发,到今天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回眸过去,我们有理由为已经取得的成就骄傲与自豪,但没有理由自满于此,故步自封。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已经提出,海事审判工作直接服务于外贸航运、海洋开发,事关国家司法主权、海洋权益及重大经济利益,任重道远。面向新的30年,面向更为深广的未来,中国海事司法需要以更大的勇气与担当,更大的力量与智慧,肩负起国家、民族与时代赋予的历史重担。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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