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民法庭便民的独特优势
当好司法为民的排头兵
2014-09-10 07:35: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央政法委书记 孟建柱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多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推动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步。一是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升。人民法庭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提高了公正司法水平。二是司法为民成效显著。人民法庭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方针,按照便于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发扬巡回审理的优良传统,发挥简易程序方便快捷的优势,探索了“马背法庭”、“车载法庭”、“田间法庭”、“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等形式,推出了一大批便民为民措施,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三是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作用突出。人民法庭通过诉讼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积极投身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基层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干警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明显提高,涌现了一大批优秀模范法官。今天受到表彰的100个先进集体、100名先进个人就是其中杰出代表。实践证明,全国人民法庭干警队伍是一支扎根基层、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作了全面部署。今年2月、6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和《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制定了路线图、时间表,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要搞好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基层探索,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最终要落实到最基层,成效也要通过基层来体现和检验。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法院是重点单位。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人民法庭改革和工作成效如何,不仅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把人民法庭工作提升到新水平。

  一、把探索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人民法庭改革的关键环节来抓,充分调动人民法庭法官的积极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对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案件多、任务重。在人民法庭探索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法庭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在人民法庭探索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现实意义,在人民法庭进行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一)充分利用人民法庭的有利条件,探索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案情相对比较简单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案件,办案的方式主要是独任审理和调解,适用的程序主要是简易程序。这些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法庭绝大多数法官完全有能力办好这些案件,人民法庭也完全有条件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在人民法庭探索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案件全权负责,裁判文书可由主审法官签发,逐步做到不再由庭长、院长审核。同时,合议庭也是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既确保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力,又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推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就是审判长要对主持庭审、判决书制作等负主要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要对本人评议意见负责。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样,人民法庭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素质也不一样。对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各地人民法院既要解放思想、积极推进,又要求真务实、慎重稳妥,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提出人民法庭试点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具体方案,在具备条件的地方组织试点,为逐步扩大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开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人民法庭探索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后,一些人担心会不会产生更多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对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司法机关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保廉洁。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窗口”,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多,审理的案件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司法公开的情况和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法庭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按照有利于强化对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有利于提高人民法庭工作公信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开工作。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进行。要积极推动法庭内公开,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到法庭旁听审判工作、进行参观考察,了解人民法庭工作特点和审判流程,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要进一步拓展法庭外公开,加快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真正把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三)强化人民法庭监督管理,确保司法权依法规范公正运行。司法权的行使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人民法庭大多地处边远,不少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加强监督管理,对确保司法公正十分重要。一方面,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错误裁决的,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要强化内外监督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职权。比如,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并入档存卷的要求。要加强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扩大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建立对司法活动全程留痕、动态监控的制度机制。要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用严密的制度确保司法权正确行使。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作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

  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水平。人民性是司法机关的根本属性。司法为民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农村地区和部分城乡结合部设立人民法庭,就地审理案件,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创造。特别是人民法庭天天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在方便当事人诉讼、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和作用。人民法庭要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为民的审判方式,真正当好司法为民的排头兵。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创新便民为民机制。人民法庭活跃在田间地头,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不仅希望打得起官司,而且要求打一个明白、有尊严、很方便的官司。这就要求人民法庭既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加强法律释明和裁判说理工作,又要强化诉讼指导,强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告知工作,善于用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要研究扩大人民法庭的受案范围,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落实人民法庭案件繁简分流的要求,做好民事案件小额速裁和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提升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大力推行巡回审判等方式,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便捷。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革命前辈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效解决了“坐堂问案”与巡回审判的关系问题。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法庭审判方式要符合基本国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不能盲目追求“坐堂问案”。针对一些地方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法庭被调整撤并后人民群众诉讼不便的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就地解决纠纷思路,综合考虑案件数量、人口总量、区域特点等因素,统筹考虑、合理设置人民法庭,既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又防止群众诉讼不便。要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诉讼联系点,让人民群众尽可能就近向人民法庭申请立案。在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充分发挥中心法庭的作用,积极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司法便民联络员“四位一体”的便民服务网络,因地制宜采取节假日预约办案、远程立案、网上办案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申请立案、查询和其他诉讼活动,巩固和扩大巡回审判工作成效。

  (三)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深入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可以与法官在知识、思维上形成优势互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职责侧重于案件事实认定,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依靠个人的社会生活阅历、经验以及所解决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法官审理案件时,职责侧重于法律适用,因为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和法律选择过程。当然,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法官仍然主导着证据的梳理、规则的运用和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的分配。针对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选取机制,并尽可能向基层普通群众倾斜。要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在知识产权、医疗事故以及金融、证券、互联网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审理中,探索建立专家陪审机制,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进入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法庭处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化解矛盾纠纷、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在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要发挥“乡土司法”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发挥好诉讼职能作用,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威性。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诉讼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明断是非、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功能,最大限度地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庭依法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关键是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性质、矛盾激烈程度、社会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运用调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对发生在基层群众之间不具有根本利益冲突的婚姻家庭、抚养赡养、邻里纠纷等可调和性矛盾纠纷,要加强调解工作,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判决,发挥好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人民法庭的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熟悉民情、熟悉本地风俗习惯,做到既善于从法律视角办理案件,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化解纠纷,努力促进专业化司法与尊重民间传统习惯有机融合,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和权威。

  (二)积极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治理国家和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支持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矛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责。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好桥梁纽带和法治保障作用。要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联系,支持他们依法形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共同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治培训,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层次和水平。要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汇聚起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三)主动投身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搞好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案例教育是对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最好形式。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办案、法治宣传等活动,引导基层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尽可能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履行应尽义务,提高自我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要把农村基层干部作为人民法庭普法宣传的重点,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针对司法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以法治方式防范和化解矛盾。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组织法官走进田间地头、深入广大群众之中,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保障权利的有力武器,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人民法庭干警队伍。当前,人民法庭干警工作在基层一线,任务重、压力大。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关心、爱护人民法庭干警,切实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要根据人民法庭干警工作、生活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在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方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人民法庭倾斜,鼓励优秀人才向基层聚集,激励人民法庭干警安心工作。对长期在人民法庭工作、业绩突出的,要优先落实相关职级待遇。要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真正使人民法庭成为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要通过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优秀法官返聘机制等方式,鼓励干警扎根在人民法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同时,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人民法庭干警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队伍。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着力增强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着力培养他们的群众感情、法治理念、职业良知,矢志不渝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要进一步健全学习培训体系,加强实践锻炼,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干警适用法律、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决查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要建立健全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司法形象的不正之风,促进法官清正、法庭清廉、司法清明。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既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人民法院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为人民法庭依法办案创造良好环境。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人民法庭建设,帮助人民法庭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是孟建柱同志2014年7月8日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转载自《长安》杂志2014年第9期)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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