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女老板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获刑罚
2014-10-16 15:09: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庆阳西峰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个体户李某(女,现年40岁),利用出租房开足浴店之机,多次介绍和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牟利。近日,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查,2012年10月,李某开始在西峰区兰州西路附近租用一面铺经营起足浴店生意,并以该店为窝点,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活动。每介绍、容留卖淫女卖淫一次,李某从中抽取20元至40元不等。期间,李某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妇女进行卖淫。2013年8月13日,有七名“顾客”先后来到该足浴店,经李某容留、介绍,与两名卖淫女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8月13日当晚,卖淫女同一郑姓男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在该足浴店场抓获。

  法官介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容留、介绍卖淫危害不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容留介绍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西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