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2014-10-22 14:32: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吴云 肖海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十分活跃,大量的经济纠纷不断出现。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许多向法院起诉的经济类案件,都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至10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383件,2014年1月—10月,该院诉前财产保全535件,同比增长39.6%。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以保代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可以申请宿迁财产保全。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情况紧急”,以及“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很难把握的,也无法进行审查,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是只要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未进行详细审查,实为以保代审。

  二是滥用诉权。有的申请人,利用法院以保代审做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用对方想尽快解封的心理,以达到债权早日实现的目的,有时甚至会出现迫使对方放弃部分合法权益,滥用了其诉讼权利。

  三是难以认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在审判实践中,其多是以房产、车辆等作为担保,但又没有相应的评估报告,对其实际价值难以作出认定,有时被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价值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要求当事人对财产进行评估,则显然增加了诉累和成本,如果不这样要求,又难以认定财产的价值,陷入了两难境地。

  四是难以送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应当尽快通知被申请人,但在许多情况下,比如人口流动性大,外出打工,居住地经常发生变动,电话不接,有时打不通,造成信息不通,无法和当时人取得联系。

  为了使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杜绝当事人滥用诉前保全,减少争议,提高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笔者认为:

  一是法院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要加以明示,告知诉前财产保全相关规定以及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诉讼风险,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者教育,重者严肃处理,甚至罚款。

  二是如果需要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详尽的申请材料,比如证明其财产价值的资料,不能笼统提供担保财产,让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使法官无法认定其财产的实际价值。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只有在情况紧急下,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对情况紧急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上级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更便捷,更有效,更具有操作性、实用性最终达到减少纷争,提高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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