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文
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
2014-11-03 07:26: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一版 | 作者:安克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四版),以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

  《意见》明确,中国银监会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准确反馈办理结果;鼓励和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实现查询数据的准确和高效。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备法律手续、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意见》明确,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 “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监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二是“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协议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

  《意见》强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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