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真善美
2014-11-05 08:58: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庆召
  谈及真善美,人们往往本能的将之与文化艺术联系起来,认为就是文学艺术的真实性、倾向性、完美性,是艺术家们以良善的初衷,运用娴熟的手法,将现实生活完美呈现的过程。司法审判同样是法官怀着公平正义的善心,恰当的使用法律,坚守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性的适用法律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达到定分止争归于和谐的过程。审判技能不仅是一项职业工作,也是一门职业艺术;法官不仅是“法匠”,也是艺术家,真善美理应成为法官们从事司法审判这一职业艺术过程中的核心追求。

  法官应坚守法律之真。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其来源于社会也根植于社会。法律是社会发展脉络和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状态也决定了法律存在的空间和土壤,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回应社会发展需求是法律之真的基础。司法审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在当前的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纷纷体现到司法领域,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复杂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学理基础和丰富的经验累积,要在法律适用中坚守法治精神和原则,准确适用法律。法律要倾听真理的声音,案件事实的查明虽然并不完全由法官来进行,但法官理应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妥当分配举证责任,尽力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同时也应看到,事实认定的有限性,法律事实只能无限接近而不能完全还原客观事实,这就需要法官们在事实认定中具有足够的司法智慧。

  法官应胸怀正义之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和正义的守护者,“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一如麦克莱所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之善应是一种源自自身的美好品德,“正人用邪法,其法亦正,邪人用正法,其法亦邪”,法官的德与善无疑是正义实现与否的基础与前提。法官除了具备良好自身修养的善德外,更不可缺少的则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大善,法律最根本目的是通过法律调整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秩序。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德行之善是基础,正义之善是目标。主持正义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释法明理,追求事实之真,由于种种原因探寻事实的真实有时并非易事,而通过司法活动却可以得到法律上的真实,这无疑也是一种正义,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正义,由此看来,追求正义之善应是一种常态。

  法官应追求和谐之美。法律是对社会现实和规律的反映,其内在韵律和程序节奏本身就是一种美,而司法审判正是遵循美的规律来构建和创造,使错综繁杂重归平静和谐的过程。任何美的事物都表现为形式美与内容美,司法审判同样是形式美与内容美的统一,体现在实体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情理法的统一等各个方面。因此,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恪守客观、中立的精神和原则,摒弃简单的套用法条、完成审判任务的思想,以最终的社会效果作为衡量审判质量的标准,尽可能将柔和的策略巧妙运用于司法审判当中,实现当事人服判息诉、矛盾纠纷成功化解的效果,让纷繁复杂回归于平静和谐之中。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鸿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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