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的生命在于服务
2014-12-10 15:33: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姜婷
  近年,大部分基层法院遇到了“案多人少”矛盾,加之司法资源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客观现实,法院只能基于“管理出效率、出生产力”的基本原理,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效率来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力求公正高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管理,减少了管理层级,实现了管理层级扁平化,提高了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得到了管理者的好评。但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管理离不开网上办案,离开网上办案的审判管理将成为“无源之水”。网上办案就是网上立案、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的集合体,要求实现“案件信息同步录入、案件节点智能控制、案件办理网上审批、案件情况实时监督”。网上办案要求法官在原有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增加一套电子档案,要求案件信息同步录入到审判管理系统。这必然增加法官工作量,也是法官从心理或行为上抵触网上办案的主要因素。之所以出现管理者与被管理相背离的情形,是因为审判管理未贯彻“服务法官”理念,未将服务理念贯穿于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具有易用性、便利性、人性化、伴随性四大要素。

  (一)管理系统的易用性

  易用性是交互的适应性、功能性和有效性的集中体现。在2003年颁布的GB/T16260-2003(ISO9126-2001)《软件工程产品质量》质量模型中,提出易用性包含易理解性、易学习性和易操作性。审判管理系统易用性的基础是法官填写大量的基础数据,因此,该系统对法院领导干部和普通法官都要具有易用性。对管理者而言,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管理,管理者可以在任意时间,调取任意法官、任意时间段的审判质效数据,并按照一定条件予以排名;可以随时查看法官收结案情况、督促法官及时结案;可以按照案件类型分析案件质效情况,及时固强补弱,让审判质效均衡发展。对法官而言,管理系统要易于个人理解、学习,不需要进行复杂的专门培训;要有自动纠错功能,在数据填写不完整或错误时,要能自动提醒使用人按照要求填写、如何填写,不会因为数据填写不完整、不到位而影响审判质效数据。

  (二)管理系统的便利性

  法官之所以抵触网上办案或审判管理系统,是因为该系统仅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好处。因此,便利性是审判管理系统得以大规模推广应用的基础。具体而言,审判管理系统应该通过自动生成相关法律文书、降低法官工作量方面来增加系统的便利性,从而让法官由被动使用审判管理系统转变为主动使用。如在基础数据填写完整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可以自动生成开庭公告、廉政监督卡、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免除法官在录入电子数据的同时,还要手动填写纸质文书,无谓的增加工作量。现在,审判系统中也能生成部分法律文书,但生成的法律文书在格式、内容等方面还欠缺准确性、规范性,致使法官生成法律文书后还需要再调整、再修改,也导致大部分法官不愿意使用系统中的自动生成功能。

  (三)管理手段的人性化

  “得人心者得天下”。人性化管理要求法院在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人性要素,大力发掘干警潜能,俘获干警的心灵,增强干警对法院的认同感,切实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性化管理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包括人际权力管理、人际沟通、合作管理、奉献管理四个阶段。具体讲,人际权力管理阶段要求法院建立“管有规范、严有依据、评有标准”的制度体系,通过用制度管人、管案、管物,在法院管理精细化的基础上催生法院干警行为的规范化;人际沟通阶段要求管理者注重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沟通,二者要互相交流、互相认可、相互成长,通过筑牢司法核心价值观让法院文化生根发芽;合作管理阶段要求全院干警主动发掘、系统分析、凝练总结出本院的文化特点、文化内涵,并得到全院干警的广泛认同、自觉遵守;奉献管理阶段不仅要求老干警的司法行为受法院文化的支配,还要求新干警在理解、接受法院文化方面快速而高效。实践中,主要通过三个方式来实现人性化管理:第一,情感管理。情感管理要求注重干警的内心世界,根据情感的可塑性、倾向性和稳定性等进行管理,以期达到消除干警负面情绪、激发干警积极情绪的目标。如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院党组给全院女干警送上一支玫瑰、一份小礼物等都属于情感管理。第二,民主管理。要求任何管理制度出台以前必须广泛征求全院干警的意见和建议,汲取全院干警的智慧,力争机会公平结果公正。第三,自我管理。鼓励干警根据全院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个人的岗位职责,自主制定计划、实施控制、实现目标。易言之,鼓励干警自我激励自己、自我管理自己、自己超越自己。

  (四)管理效果的伴随性

  法院工作中,审判是第一位的,管理是第二位的,二者是主从关系。因此,审判管理必须尊重审判规律,尊重审判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法官,要通过服务好法官提升审判质效水平,而不能以提高质效指标为中心来管理法官。简单来讲,审判质效指标改善具有伴随性质,伴随着法官的工作态度、工作方式、工作条件改善的基础上,不是主动追求的结果。这就要求审判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不能像行政管理那样将考核指标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出发点,而应将服务好法官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让法官亲近管理、参与管理、主动管理。事实上,只要法官能将“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具体行为”,具有埋头苦干、奋力拼搏、永争第一的工作热情,广大干警就会主动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注重审判质效,各项考核指标的改善也水到渠成了。

  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性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人参与社会活动就会有利益冲突、关系纠葛,意味着“群体力量的凝聚、系统功能的发挥、不能不依赖管理活动发挥配置资源、协调关系、维持秩序的作用,以使分散的部分结成一个有机的和有效率的群体”。法官群体自然也需要管理,要通过审判管理达到1+1>2的效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管理手段日益多元,但审判管理的核心不应改变,必须以服务好法官,激发法官干事创业的激情为中心,以让法官成为法院主人、变“被动管理”到“主动管理”为目标。否则,审判管理将本末倒置、缘木求鱼,也将离奉献管理的终极目标越来越远。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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