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
2015-01-06 08:5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今年以来,天津法院大力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积极构建覆盖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工作环节的司法标准化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各项工作标准的指引作用,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开水平,促进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切实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多方论证,推动对司法标准化工作形成共识。召开全市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务虚会, 统一思想,明确方向。通过深入研讨,全市法院干警都认识到,司法标准是司法裁判或司法行为应达到的目标,是法官开展司法工作所应把握的尺度和‘说明书’,是检验司法‘产品’和考评司法活动的指标,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对照表,是总结司法规律和传承司法经验的载体和桥梁。立足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通过不断总结和提炼工作经验,组织制定和推动实施司法标准,推进司法标准化,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准确评判案件质量,明确审判责任;有利于强化司法透明度,方便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有利于对新任法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组织力量,制定司法标准化试点文件。吸收全市三级法院各个部门的优秀人才,组建专业团队,起草修订了第一批7个司法标准化试点文件,并经过论证。其中,《审判流程运行标准》明确了立案、审理、审限变更、卷宗移转各关键节点的工作标准,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庭审质量标准》从庭审程序、庭审驾驭、庭审形象、庭审公开等方面确立标准,保障庭审质量,优化庭审效果;《裁判文书质量标准》就文书格式、文书内容、证据应用、文书论理等方面明确裁判文书制作标准,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司法公开实施标准》分列了审务、诉讼服务、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听证、信访接待、廉政建设八个方面的公开标准,解决司法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审判绩效考评标准》从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和审判公开四方面细化考评标准和分值,保障审判绩效考评客观、准确、全面;《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除明确了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外,还明确了案件质量问题的分级、故意造成审判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审判质量问题的例外情形,促进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工作标准》围绕庭前准备、庭审、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和矛盾化解等方面确立工作标准,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加强合议庭职责。

  分步实施,启动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召开全市法院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会议,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发布第一批司法标准化试点文件,全面开展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采取由各法院分别负责某一项司法标准的试行,天津高院副院级以上领导定向指导,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的方式进行,分为部署、试行、检验、总结四个阶段,从今年10月中旬开始至年底结束。要求各试点单位加强组织推动,在一定范围内对司法标准进行应用和实施,坚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为依据,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查遗补缺,提出有关完善司法标准的建议。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司法标准化的工作规律,把审判实践中共同接受的检验标准归纳出来,丰富和完善司法标准的内容。

  上下联动,司法标准化试点工作效果初显。各级法院按照天津高院部署,强化组织保障,普遍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司法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内容、阶段工作重点、责任分工、工作要求等进行明确。将现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标准化试点文件进行对比,对内容不完善或相抵触之处进行重新修订,并出台落实和细化试点文件的配套制度。选好试点部门,保证试点工作涵盖各审判工作领域,以全面检验试点文件。依据试点文件的工作标准,积极查找工作差距,提升工作水平,创新完善有关标准化建设的制度机制,并及时向天津高院反馈意见建议。天津高院及时就每项试点内容分别组织相关法院召开工作推动会,加强工作指导,沟通交流试点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为明年全面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推行司法标准化试点以来,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明显提升,生效裁判的服判息诉率达99.31%。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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