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家事审判机制 用法搭起“亲和桥梁”
2015-01-15 10:21: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何丽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处理好家事纠纷是共同缔造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家事纠纷以家庭身份关系为基础,不仅涉及法律上的争议,而且牵连到当事人情感和伦理上的纠葛。为了妥当解决家事纠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创新家事审判机制,建立以家事法庭为核心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

  传统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往往是通过法庭对抗式争辩来发现案件事实和进行司法裁决,家事纠纷在刚性、封闭的司法过程中予以解决。在冰冷的法律面前,遇到难以自行解决的家事纠纷,不少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走法律渠道,或牺牲合法利益私了,或一味忍气吞声。家庭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心理没有及时疏导,个别人甚至做出偏激之举,致使家庭问题激化成危害公共安全与和谐的社会问题。同时,不少此类案件没有被纳入有力的法律保护轨道,也因联动机制的缺失,法院往往无法集合公安、民政、妇联等力量对受害人施加有效保护。因此,传统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忽视了家事案件具有伦理亲情、个人隐私和传统观念等因素,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海沧法院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华和合文化,将案件审判与区域特点、乡情民俗有机融合,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良性互动,创新家事审判机制,推动维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制度保障、机制创新、审判思路等各方面都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1.引入心理疏导机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外地户籍男性与本地户籍女性的婚姻稳固度低,男性在婚姻中情绪长期压抑易引发极端事件。海沧法院在此种类型离婚案件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除进行婚姻质量评估外,还平抚当事人的冲动情绪。此外,在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不愿离婚,有和好可能的案件中,以及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事法庭也都引入了心理干预疏导机制。在心理疏导过程中,心理咨询师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与当事人展开更深层次的交流,向法院提交心理评估报告,这就为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辅助。

  2.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随着当今“四二一”家庭模式激增,许多祖父母、外祖父母加入离婚双方子女抚养权争夺大战;大量未成年子女跟随打工的父母进入城市,一些未成年人因监管不严而误入歧途,这些外地户籍未成年犯因监管帮教难的问题而导致缓刑适用率低。海沧法院在这两类案件中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不仅调查“法律上的事实”,而且关注“生活上的事实”、“心理上的事实”、“社会事实”,透析案件的全貌,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意见为法院处理家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有影响力的参考,为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奠定基础。当然,未成年人由哪一方抚养、外地户籍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缓刑,仍由法院最终作出裁决。

  3.融入法官“柔性”情怀。海沧法院家事法庭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法官情怀的“柔性”相结合,将法制教育、家庭伦理教育融入到家事纠纷庭审过程中,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根据家事案件兼具人伦性和财产性的特点,秉持人本,倾听心声,用法搭起“亲和桥梁”,消弭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从一定程度上让原本破碎疏离的亲情关系得以重新弥合,加强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让弱势群众得到庭审外的更多帮扶,专业化审判模式切实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家事审判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海沧法院家事法庭要更好地扮演司法创新的角色,仍大有可作为的空间。

  1.探索建立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特殊证据规则。如针对家暴认定难、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可探索让公安机关、妇联成为家暴证据固定的主体,完善家暴档案的建立,扩大家暴证据类型,尝试实行举证责任的相对倒置,即声称遭受家暴的一方只需提供其遭受家暴的初步证据如就医证明等,转由被指控施暴的一方证明自己没有施暴。同时,在家事审判中根据案件需要,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等。

  2.推动家事纠纷社会化解网络的完善。家事纠纷的化解需要借助社会的多方力量,其中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民间组织。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构建完善的家事审判社会化解网络,应建立家事纠纷的一体化解决机制,打破以往法院与单一主体单向合作的简单模式;针对民间组织参与家事纠纷化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法院可联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民间组织成员包括义工参加业务培训,以提高其纠纷化解能力。

  3.加强涉台家事纠纷处理机制交流平台的建构。自厦门市法院一审涉台家事案件归由海沧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涉台婚姻家庭案件的数字不断上升。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审判机制相对成熟,民事保护令、亲属自治会议等诸多制度值得借鉴。基于海沧法院的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家事法庭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家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对台交流合作,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审判经验,进一步发挥海沧法院作为两岸司法互助窗口的作用,从家事案件入手,尝试两岸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模式,探索构建两岸“点对点”、“院对院”的司法互助和司法交流模式。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丽新)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