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营业部主任挪用公款获无期徒刑
2015-02-02 09:28: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呼和浩特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营业部主任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丈夫李某永和某信息部科员李某杰挪用公款。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永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呼和浩特中院审理查明, 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营业部主任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丈夫李某永和中国工商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信息科技部科员李某杰,冒用他人名义,通过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的方式,分125笔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属中心所属的户名为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私自提取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8649800元,其中李某杰通过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的方式,帮助廖某某、李某永提取及转出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4934520元,并全部按照二人的安排,直接交给李某永或者其指定的账户。 所挪用的公款全部被李某永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挥霍以及在澳门进行非法赌博,至案发无法归还。

  另查明,李某杰于2014年1月7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呼和浩特中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永、李某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永挪用公款人民币28649800元,数额巨大且不退还;被告人李某杰帮助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永挪用公款人民币1493452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杰帮助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永通过银行提取及转出公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某杰案发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永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其二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非法活动,且无法退还,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犯罪后果严重,对其二人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永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在法定上、抗诉期间内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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