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名牌涉案8400万余元 尽管未遂不适用缓刑
2015-02-10 09:16: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高卫萍
  千余个假冒世界名牌的箱包、票夹和手表,市场价高达8400万余元。2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不予采纳上诉人要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民警在对张爱民的商铺进行搜查的过程中,当场查获待销售的涉嫌假冒“LOUIS VUITTON”、“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包袋及票夹1000余个,以及涉嫌假冒 “CARTIER”、“OMEGA”等注册商标的各类手表715块,当场将张爱民及其雇用的几名员工(均另案处理)抓获。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包袋、票夹及手表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有对应商品型号及在市场上有对应被侵权型号销售的999只包袋、票夹及563块手表,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零售)中间价格共计价值8400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爱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爱民向上海铁路运输中院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

  上海铁路运输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爱民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张爱民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判对张爱民量刑时,考虑到假冒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以及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因犯罪金额高达8400万余元,且涉及侵权商品的品牌数量多、总金额高,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及市场经济秩序,对张爱民要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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