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致其产下死婴 男子依法获刑四年
2015-05-05 14:25:09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陈某与李某静、黄某洪、李某雄、徐某及被害人黄某在普底街上的文明烙锅屋里喝酒。酒后,陈某与黄某洪将黄某及李某静带至普底街上某旅社开房住宿。期间,陈某将被害人黄某强行拉拽到其房间内,将黄某推倒在床上,不顾黄某挣扎、反抗,强行对黄某实施奸淫。几天后的一个晚上,陈某叫其朋友李某雄邀约黄某与李某静到普底街上玩,当晚,几人又在某旅社开房住宿,陈某叫黄某与其同睡,黄某拒绝,陈某遂强行将黄某抱往另一个房间内,不顾黄某反抗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2月18日,黄某腹部疼痛被送往黔西县中心医院治疗,次日因大流血产下一名死婴。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与黄某系该死婴的生物学父母。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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