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被发现 使用暴力获刑十一年罚三千
2015-05-08 10:24:28 | 来源:三门峡法院 | 作者:代文官
  曾因两次抢劫和一次盗窃被判刑,刚刑满释放不久,再次入室实施盗窃,并对被惊醒的屋主当场使用暴力。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到渑池县城关镇百货楼南某某院内王某某住室盗窃,未发现值钱物品后,又进入西边隔壁邢某某住室盗窃时将邢某某惊醒,邢某某在室内追打赵某某,赵某某在室内门口将邢某某跺倒在地后,夺门逃窜。邢某某和邻居李某某追出院外,拦截住准备骑摩托车逃跑的赵某某,邢某某持擀面杖将赵某某头部打伤后,赵某某弃车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受害人邢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邢某某轻伤以上结果,属于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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