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十年前生效判决获刑二年
2015-05-08 14:41:08 | 来源:曲靖法院 | 作者:孙艳华
  近日,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田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4年9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微型车由沾益县白水镇向曲胜高速公路白水电厂入口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0线2578﹢200米处时,因其超速行驶,所驾车辆撞上行人蔡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被撞到后又被对向驶来的另一车辆碾压,该车辆紧急制动未停后驶离现场。造成蔡某某、肖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交警部门相继赶赴现场处理,并对驶离现场的另一车辆进行查堵,但至今未查到。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肖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案经沾益法院审理后,于2005年2月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由被告人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蔡某某、肖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8731.95元和51371.19元。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中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6月1日,蔡某某、肖某某亲属严某某等五人向沾益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田某某的父亲待为其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对剩余执行款16667.64元,田某某拒不履行。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九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先后购置了价值六万余元家用小轿车和价值十七万元的卡车,但其一直以公安机关未查找到碾压肖某某的车辆为由,拒绝履行赔偿款。2014年12月,田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9日被提起公诉。田某某的父亲在其被刑事拘留后代为履行了剩余执行款。

  沾益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田某某的家属在侦查阶段代其履行了剩余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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