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冤错案件防范
——2015年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拾粹
2015-05-13 15:40: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 作者:唐亚南 冀天福 袁小刚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周 强 (摘自2015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编者按:

    2010年5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看望赵作海时鞠躬致歉,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热议,一度把河南高院推向风口浪尖。为警醒全省法院牢记错案教训,2010年6月,河南高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至今,连续五年举办错案警示日座谈会,通过座谈,为防范冤错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有的已经成为更高层次的制度性框架。

    2015年5月9日,由河南高院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在河南郑州举行。与会人员就“以审判为中心”防止冤错案件的相关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五个必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核心程序,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途径。“以审判为中心”首要的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要做好证人出庭工作,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二是必须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引导。要促使侦查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必须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要对现行的司法权配置及运行机制进行必要的改进,调整出庭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将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剥离开,明确出庭公诉人只履行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职责,法律监督职责应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这样的监督既不会造成出庭检察人员身份上的混同,也能够保障监督的中立性、客观性、实效性。四是必须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要在形式上落实被告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去除对被告人的“犯罪人标签化”,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前,参加刑事庭审的被告人不是罪犯,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在庭审中,要让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形成辩护共同体,共同商量、共同应对公诉机关的公诉、质询。五是必须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放权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形成主审法官对案件质量负总责、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的责任格局。


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 高贵君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强调取证、举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质证、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要求。一是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裁判必须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又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三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目前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问题在实践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仍要保持高度警惕。四是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阶段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或者依法宣告无罪,但决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理。

 

防范冤错案件的两件“利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 王新清

     庭审的证据审查功能中有两件防范冤错案件的“利器”——“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判决”。关于冤错案件的防范,其一,排除非法证据是防范冤错案件的“有力武器”。发生于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成为冤错案件的原因,必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上出现“帮凶”。如果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把这些非法证据排除了,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链条就可能断裂,冤错案件就有可能避免。其二,敢下“疑罪从无判决”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所在。为了解决法官“排除非法证据”、“作出疑罪从无判决”的后顾之忧,应当改革完善司法工作机制。第一,改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方式,把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局限在程序内的抗诉上,而不是其他形式的监督;第二,为防止公诉方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疑罪从无判决”法官的不当追究,凡是需要以职务犯罪追究法官刑事责任的,应该交由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以外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且在起诉前征求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第三,在新的看守所法中规定看守所有协助法院进行非法证据调查的义务,包括要求看守所干警、在押人员接受法院的有关调查;第四,建立强制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调查,侦查机关必须向法院提交讯问时全部录音录像的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说到底是以一审的庭审活动为中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瑞华

     “以审判为中心”有三层含义。一是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不能把侦查作为诉讼的中心,也不能把公诉作为诉讼的中心,尤其不能把法律监督当成诉讼的中心。应着力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公诉中心主义,法律监督中心主义。二是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不能把庭外阅卷、请示汇报当做审判的中心。侦查案卷记录的是侦查的结论,阻挡案卷就是拒绝侦查中心主义。以庭审为中心,就是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的关键。这就要求把侦查案卷阻挡在法院审判大门之外。三是审级关系以一审为中心。一审承担着事实审这一关键任务。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审事实审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导致审判流于形式。要想防止冤假错案,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在整个法院审判程序内部,应该把第一审改造成彻底的事实审。审级关系上应该一审为主,要尽量通过一审阻止冤假错案。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控辩地位平等机制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陆咏歌

    保障控辩平等,应当强化被告人、辩护人庭审时的诉讼权利。出庭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调整庭审布局,是控辩地位平等、保障辩护权的形式要件。在进入法庭前,出庭被告人就应当脱掉“黄马甲”,摘掉手铐、脚镣等刑具。庭审布局,应保障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及时交流。对控方证据、辩方证据区别对待,证人出庭及立案庭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实现“控辩地位平等”的实质要件。对于控方证据,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查,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予以排除;对于辩方证据,只要能够达到使案件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而不应直接以证据来源或者其他瑕疵问题予以排除。

 

冤错案件的纠正需要机制的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奋飞

   我国误判纠正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为完善这一机制,首先,应当赋予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者必要的权利。比如申请进行定罪后的DNA检测的权利。还应完善刑事物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物证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其次,立法应降低再审改判无罪的证据标准。认定某生效裁判属于误判,既不需要100%的无罪证据,也不需“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只要现有证据表明该案存在“合理的怀疑”即可。再次,应当完善纠正刑事误判的程序机制。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由法学教授、离退休的资深法官和检察官、人大代表、执业律师以及网民代表组成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决定启动再审的,接受该决定的其他同级法院须无条件启动再审程序,并将再审结果及时报送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

 

以审判为中心需公检法及律师形成合力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

    记者:如何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

    樊崇义: “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改革不是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个基本原则的颠覆。要正确地处理好“阶段论”和“中心论”的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这个制度改革的主体不仅仅是法院,包括检察院,还有律师。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一定要明确本案的证明对象,证明什么。法官要紧紧抓住八个环节不放,即证据的搜集、落地、保管、移送、出示、指正、辩论、认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来进行。

    记者: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总价值目标是什么?

    樊崇义:是司法公正,即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直接目标是庭审的决定权,即保证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间接目标是促使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得以树立,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记者:“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哪些措施保障?

    樊崇义: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四是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五是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六是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防范冤假错案离不开媒体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伍彪

    防范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媒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党领导的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既是监督关系,更是支持关系。冤假错案是司法活动的非常态结果,往往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媒体的关注,使得本来只为少数人知悉或极少数人参与的司法活动变得广为知晓,有助于关闭暗箱操作的大门,使阳光司法成为可能。媒体也是司法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媒体通过对司法机关相关举措、对司法活动、对当事人情况的关注,既使民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也使司法活动处于民众的视野之中,抬升冤假错案发生的门槛。媒体要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为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环境。司法机关也要主动与权威媒体沟通,争取最好的宣传效应;要实事求是不遮掩,坦诚相对破误解;要注意方法,冷静面对媒体的评论,科学应对媒体关注与批评。


从媒体视角看冤错案件的防范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 倪寿明

  

    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通过司法改革,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养,也需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来自社会的监督和约束。其中,离不开媒体参与和关注。媒体通过近距离关注,一方面把所见所闻向社会传播,满足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推动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约束法官任性,约束法官滥权。这就是媒体关注的价值所在。但是,媒体必须严格按照审判过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关注,评论也应当是客观分析,不预设立场,把握好“度”,避免进行煽情炒作,避免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凡涉及司法报道,必须慎之又慎。新闻时效跟从于“司法节奏”,新闻真实服从于“法律红线”,利益追求止步于“法治理性”。同时要平衡报道,兼顾各方,给诉讼各方平等的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媒体也要坚持自律,决不滥权,接受规制。司法机关则应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和开放的公共司法服务体系,欢迎媒体关注和报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对专业性较强、公众不易理解的难点焦点问题,要善与媒体沟通,进行深度解读。现代信息社会,众生喧哗的舆论环境将成为常态,法官既要尊重媒体、重视舆论,又要保持司法定力、坚守司法底线,坚定地防范冤错案件。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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