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要恋爱期间财物未果 刺伤他人获刑三年
2015-05-19 14:18:07 | 来源:永善法院 | 作者:王惠英
  普某与徐某曾是恋人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而分手,普某要求徐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在一次协商中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徐某及徐某的哥哥徐某甲刺伤,经鉴定,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徐某甲为轻微伤。终普某赔偿徐某各种经济损失60000元,赔偿徐某甲4000元,普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那么恋爱期间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呢,笔者认为应分为几种情况:第一,彩礼应当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如果属于恋爱期间的借贷关系,那么应当返还。第三,恋爱期间赠与的小额财物或者节日礼品等可不予返还。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的吃喝玩乐的开销以及在恋爱期间赠送的普通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在分手时可不予返还。第四,恋爱期间赠送的贵重物品,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除受赠与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否则,可以推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双方分手不能结婚时,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合同未生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受赠与方应当返还财物,否则受赠与方就属于不当得利。

  法官寄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物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切勿贪图对方财物而婚恋,只有实实在在的情感为依托的婚姻才能长久维持,否则害人害己,等到自己年华已逝时已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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