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害人亦害己 强行讨要非法拘禁领刑
2015-05-20 09:26:48 | 来源:三门峡法院 | 作者:宋亚红 韩建东
  为讨要高利贷,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将郭某某带至张某某家中、陕县某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强行讨债。5月14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的刑事案件,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2012年前半年,郭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处借款五万元,约定月息8分,借款期限六个月,逾期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找郭某某讨要未果。2014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将郭某某从湖滨区高庙乡带至三门峡市区欲让其办理贷款以偿还欠被告人张某某的高息贷款,因郭某某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能如愿。12月5日晚,二被告人将郭某某先后带至三门峡市区一饭店、张某某家中及陕县某宾馆予以看管并强行向其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直至12月6日15时40分许,郭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学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郭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郭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性质、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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